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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国函〔2022〕8号)

2022-02-09 08:136610

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鄂尔多斯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金华市、舟山市、马鞍山市、宣城市、景德镇市、上饶市、淄博市、日照市、襄阳市、韶关市、汕尾市、河源市、阳江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南充市、眉山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宝鸡市、喀什地区、阿拉山口市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名称分别为中国(城市或地区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具体实施方案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印发。

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复制推广前五批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发挥跨境电子商务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的积极作用,引导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创新发展,全力以赴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同时,要保障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交易安全、国门生物安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有效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综合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要按照试点要求,尽快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要进一步细化先行先试任务,突出重点,创新驱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扎实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要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机制,根据有关部门的管理需要,及时提供相关电子信息。要定期向商务部等部门报送工作计划、试点经验和成效,努力在健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配套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新突破。各综合试验区建设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综合试验区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切实发挥综合试验区示范引领作用。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协调配合,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探索创新,研究出台更多支持举措,为综合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更好地促进和规范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壮大。要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实行对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支持政策,企业可以选择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对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的综合试验区所在城市(地区)自动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政策,支持企业共建共享海外仓。商务部要牵头做好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和指导服务,建立健全评估和退出机制,定期开展评估,促进优胜劣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

2022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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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全岛和秦皇岛等15个城市(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国函〔2025〕40号)
同意在海南全岛和秦皇岛市、保定市、二连浩特市、丹东市、滁州市、三明市、开封市、新乡市、鄂州市、邵阳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广安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等15个城市(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名称分别为中国(城市或地区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具体实施方案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印发。同时,撤销在海口市、三亚市、阿拉山口市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025-04-271071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作物种子进口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2025〕2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暂时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批复》要求,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作物种子进口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2025-01-17356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33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快推进化橘红药食同源批复工作的建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33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快推进化橘红药食同源批复工作的建议。

2024-09-04694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一标四维”登记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4〕65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北京服务”的意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展“一标四维”登记试点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批复》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在本市全面开展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制定工作措施如下。

2024-07-25379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启动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证)试点工作的函 (鲁牧动卫中心字〔2024〕8号)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同意东部区开展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证)工作的函》(农牧便函〔2024〕396号)批复要求,我省自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启动与贵省之间跨省无纸化出具动物A证试点工作。试点期间,我省出具到贵省的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证),无纸化证明和纸质证明并行有效。自2025年1月1日起,我省出具到贵省的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证)全部实行无纸化出具,不再出具纸质动物A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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