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法规首页 频道列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挥登记注册职能支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市监注册20220189号)

2022-06-08 08:225410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场分局:

现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挥登记注册职能支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

附件:   沪市监注册〔2022〕189号.docx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挥登记注册职能支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沪府规〔2022〕25号),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发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职能,更好支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千方百计稳住市场主体,有力有序推动经济加快恢复和重振,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聚焦“急难愁盼”问题,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化解燃眉之急

1.优化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对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在名称保留期内申办登记的,积极引导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重新申报,并作为即时办理件优先处理,即报即办,确保无缝衔接。对疫情防控、重点项目等相关市场主体名称,无法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报的,提供专人专项、全程辅导服务。

2.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便利。原有市场主体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申办注销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造成同一地址无法再登记使用的,申请人提交产权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已与原有市场主体解除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产权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提交的相关情况说明,可以将该场所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3.推进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积极指导申请人自主选择经营范围规范条目申办经营范围登记,加强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事项的精准衔接,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提供更加规范、便利的服务。

4.完善歇业备案制度。对部分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的市场主体,积极引导其办理歇业备案,帮助市场主体降低维持成本,助力市场主体积攒并恢复活力。歇业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歇业期间不影响市场主体资格。

5.宽展简易注销申请时限。市场主体申办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日公示期届满后,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办简易注销登记。对市场主体因疫情原因期满未能及时申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宽展30日。对超过宽展时限仍无法申办的,引导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新公示。

6.延长申请材料过渡期。对市场主体已在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按原要求制备申请材料,因疫情原因未能在过渡期(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内及时申办登记的,登记机关在6月30日前可继续收取原登记申请文书、按原提交材料规范办理。依据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在2024年底前可继续使用原登记申请文书、按原提交材料规范申办登记。

7.创新“容缺办”服务模式。对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疫情防控、重点项目等相关市场主体申请,开辟绿色通道,专人办、马上办。对确有困难无法到现场或者通过寄递方式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原件的,可通过“远程预审+申请人承诺+后补纸质材料原件”方式办理。对需办理公证认证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因疫情原因无法办理认证的,暂免收取认证文件。

二、畅通线上线下服务,助力市场主体抢抓复苏发展时间窗口

8.推行“线上办”服务模式。依托“一网通办”平台,不断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办理员工“五险一金”和银行预约开户等“一窗通”集成式开办服务。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数字化整体转型,提高全程网办率,为申请人提供网上申报、网上签署、网上核准、网上发照等全流程无纸化在线服务,实现全程网办主体类型“全覆盖”、业务事项“全环节”、申请办理“全天候”。

9.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积极引导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以及“电子营业执照”APP下载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积极向各类市场主体宣传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在线办理各类涉企业务,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市场监管领域电子许可证移动端“一照通用”,持续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及商务领域的应用。

10.大力压缩登记时限。深度融合市场主体登记线上线下服务,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不断扩大“当场办结”的事项范围,以当场登记为通例,将登记时限压缩至半个工作日,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三、强化登记服务保障,提振市场主体信心积蓄发展动能

11.加强政策咨询辅导宣传。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开网上服务系统网址、人工咨询服务电话、邮箱以及通信地址等信息,明确办事指南、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限,确保市场主体能找到人、找对人。通过窗口、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提供政策咨询辅导,及时解决申请人实际问题。强化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可推广复制的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2.支持复工复产需求。加大联系走访企业力度,密切关注各类市场主体复工复产阶段的运行状况和政策诉求,建立诉求快速响应和问题高效处置机制。聚焦市场主体办事需求,完善制度安排和政策供给,找准工作着力点,对不同类型的复工复产市场主体提供精准有效服务,切实帮助市场主体纾困,助力市场主体快速复苏,经济社会恢复活力。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修正版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5-05-26854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5〕45号)
为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2025-05-23816

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5年修正版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二十四号))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025-05-22787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5—2027年)》的通知 (拉政办发〔2025〕10号)
为深入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紧紧抓住数字经济发展机遇,以制度、管理和服务创新为核心,围绕载体平台建设、市场主体培育、业态模式融合、贸易便利提升、发展环境优化以及对南亚贸易通道打造等方面,全力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努力打造面向南亚开放的大通道,为拉萨市经济社会进步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坚实支撑,特制定如下计划。

2025-05-16397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营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规〔2025〕2号)
为了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经营主体登记便利度,促进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和社会治理环境,最大程度尊重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制定本办法。

2025-05-06563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市场监管领域“容缺+承诺+宽展”信用修复服务制度》的通知
为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不断丰富拓展守信激励在信用修复领域的运用场景,提升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的高效性、便捷性,增强守信经营主体获得感,以信用监管制度建设赋能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太原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2025-04-22482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市监注〔2025〕1号)
为统一规范全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2025-04-10583

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5年修正版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025-04-08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