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法规首页 频道列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陕政办发〔2022〕27号)

2022-07-04 09:34452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结合陕西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三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决策部署,按照以上率下、条块结合、协同联动的要求,依法依规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加强对清单内事项全链条全领域管理,不断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陕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编制并公布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在我省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制定全省统一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完善监管规则标准,构建形成承接国家、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在“十四五”时期基本实现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在全省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同规则监管。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准确依法编制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各级政府均要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自上而下编制,逐层向下覆盖,每一级清单包含本级和以下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乡镇一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入县级清单,不单独编制。采取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部门、垂直管理机构、国务院部门驻地方派出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同步纳入清单。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机构(以下简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和公布工作。省审改办负责组织省级行政机关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称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中确认我省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梳理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各设区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以下称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汇总形成《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并向社会公布。各市、县、区在上一级清单范围内梳理确认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编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

(二)全面梳理取消、下放或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改牵头机构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历年来取消、下放或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对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我省已取消审批或改为备案的,重新编入清单;对国家下放省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级不得自行再直接下放;对省、市两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层级如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审批层级编制清单,或依法向本级政府提出调整意见,对相应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三)细化统一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衔接,对照国务院相关部门确定的实施规范和《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逐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实施要素。对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参照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要素和体例,确定子项、办理项,编制实施规范。在编制实施规范过程中,上级部门已经明确的实施要素,下级部门要保持一致,上级部门暂时难以统一确定的实施要素,下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市、县、区在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时,应按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实施机关。

(四)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实施规范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实施规范明确的要素内容,不得有兜底性条款。办事指南要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此前尚未制定办事指南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抓紧在实施规范基础上补充相关服务性信息,制定办事指南。在严格执行办事指南的同时,要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不断深化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改革举措,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五)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省审改办负责对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规范进行动态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拟通过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司法行政部门在草案审查阶段,应当征求同级审改牵头机构意见;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出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申请,审改牵头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好实施前准备工作。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相应调整。

(六)加强清单实施管理。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在清单之外,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变相许可,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区)于2022年11月底前将清理整治情况报送省审改办备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的,有关清单要适时作出相应调整。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期间的衔接办法,明确过渡方案,确保事项调整不影响企业群众正常办事。审改牵头机构要与权责清单主管部门做好沟通对接,及时将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相应调整。

(七)推动审管联动有序衔接。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际,对已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局的事项,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逐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事项和监管措施,确保审管无缝衔接、协调联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1〕74号)明确的监管职责确定监管主体;对多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监管;监管主体存在争议的由同级政府决定。要充分评估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制定监管措施,明确风险等级和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其中,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重点监管。与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八)加快线上线下融合。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规范、办事指南等线上线下同源发布、同步更新要求,做到线上线下办事一个标准、一套材料、一体化办理。推动各行政许可业务办理系统与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深度对接,实现数据及时交互共享,对行政许可全流程开展“智慧监督”。积极探索创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用场景,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九)及时公开相关内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规范、办事指南应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提升企业群众对相关情况知晓度,强化群众监督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推动工作落地落实,要将编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工作纳入优化营商环境目标考核。省审改办坚持每月调度,及时通报各级清单编制进展情况,对未按时间节点完成的重点督办。

(二)严格时限要求。2022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各市(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9月底前,编制完成各县(市、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11月底前,完成变相许可清查整治,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更新等工作。

(三)强化监督问责。各级审改牵头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和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及时总结推广改革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做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政府门户网站、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编制清单、清单之外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附件: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9日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办公室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开征集肉及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肉及肉制品全链条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全省肉及肉制品食品安全,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肉及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

2025-07-09862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桂环规范〔2023〕1号)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我厅组织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已经厅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07-08243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宝山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指引(三)》的通知 (宝市监〔2025〕5号)
现将《宝山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指引(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07-08965

“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上线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开发的“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该系统聚焦激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吹哨人”机制,畅通从业者及关联人员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的渠道,与“全国12315平台”形成联动,推动构建“全民参与、全程监督”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2025-07-04658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荣市监规〔2025〕1号)
为规范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服务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荣昌区、内江市东兴区、隆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5-07-01498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校园餐”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监督,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校园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现将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接收“校园餐”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邮箱、电话及相关渠道予以公告。

2025-06-23944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征集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等行为问题线索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出售、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的良好氛围,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等行为问题线索。有关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2025-06-23724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经征求自治区财政厅同意,我局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桂食药监规〔2017〕8号)予以废止,上述文件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025-06-20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