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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通告 (津规资发〔2025〕3 号)

2025-07-16 14:344630

为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陆生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有效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发布我市禁猎区和禁猎期通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禁猎期:2025 年 7 月 7 日 - 2030 年 7 月 6 日。禁猎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

三、禁猎对象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天津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按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五、在禁猎期禁猎区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电话:12345。

七、本通告自 2025 年 7 月 7 日起执行。2020 年发布的《天津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通告》(津规资森保发 [2020] 145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此件主动公开)

2025 年 7 月 7 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5 年 7 月 7 日印发

   天津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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