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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07-06 04:0420900

2022年6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2021年4月,国务院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办法》立足我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站位,在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压紧压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为我省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收购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二十八条,主要包括部门职责、收购备案、收购行为规范、收购服务、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

(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粮食收购包括收购、检验、运输、储存等多个环节,涉及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企业、粮食经纪人等多个主体,《办法》明确了省(中)直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压实相关部门管理责任,有效推进粮食收购协同管理。

(二)实行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对粮食收购企业实行备案管理,规范备案流程,收购地涉及省内多个县(市、区)的,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选择省内其中一个收购地的县级备案机关备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各地优化审批服务,推进实现备案数据信息互联互通,提升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水平。

(三)规范粮食收购行为。明确粮食收购者规范性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提出安全储存要求,减少粮食储存损耗。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粮食质量安全档案。落实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粮食收购企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以及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情况。

(四)优化粮食收购服务。加强粮食产后服务和运力保障,强化为农服务措施,降低粮食损失浪费,推广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和节粮减损技术。建立市场监测联系机制,聚焦秋粮收购等重点时段,建立会商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平稳购销。

(五)强化粮食收购监督检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粮食收购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加强粮食收购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强化粮食收购企业信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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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粮规[2024] 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6-071117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粮粮规〔2024〕1号)
现将《安徽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粮食行业营商环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粮食收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4-03-21613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因与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不一致,以下2件废止: 1.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全省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公开竞价交易的通知(鄂粮规〔2013〕2号) 2.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17〕1号) 因出台了新的规范性文件,以下9件废止: 3.省粮食局2008年制定的1件加强全省军供粮源统筹配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4.省粮食局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鄂粮食文〔2010〕2号)

2024-02-19103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收购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所称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2022-05-24583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粮调〔2021〕55号)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设区的市、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

2022-05-0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