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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2024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政审批中介检测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09-04 10:344780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为优化饲料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2024年,我厅委托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广东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3家机构,承担我省饲料管理行政许可所需的检测方法验证和产品复核检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有关行政许可的企业可自行从上述3家承检机构中选择,送检行政许可所需检测的样品。

二、承检机构在受理送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复核检测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对执行企业标准的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在受理送检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主成份指标检测方法的验证,并出具验证结论。

三、饲料管理行政许可所需检测项目的检测费用由我厅承担。企业送检的非行政审批所需检测项目,由送检企业自行承担。

四、本次委托服务期限为我厅与各承检机构签订协议之日起至各承检机构完成承检任务为止,本次委托服务结束后我厅再另行安排委托检测服务。

五、承检机构联系方式

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78号A3栋二楼233室,联系人:肖莹莹,联系电话:020-31950645、13667230415。

广东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66号楼,联系人:陆雪影,联系电话:020-87137586、15013037401。

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总部):广州市黄埔区龙湖街道鹏飞街1号,联系人:李艳,联系电话:020-34301383-10618、13533993058。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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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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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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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沪府令15号) (沪府令1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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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7日—6月17日向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局信用监管处、食品抽检处、行政审批处、执法稽查局、省局数据应用中心、省局食检中心、省质检院以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与有关部门沟通一致并已修改完毕,再次形成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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