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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兽药部分)》等6个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2024-12-25 16:297940

现就兽药、饲料、植保、农机、农业领域生物安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6个部分的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说明如下: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

按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180号令)中“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司发〔2021〕20号)中“通过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量化执法标准,完善执法流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涉农法律法规,我委修订了畜牧、动物防疫、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6个部分的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上述6个部分的《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和裁量基准,供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

(一)《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兽药部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兽药部分)》共20条,均涉及《兽药管理条例》,其中同时涉及《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1条、《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条、《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条。

(二)《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饲料部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饲料部分)》共19条,均涉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三)《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植保部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植保部分)》共18条,其中涉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4条和《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8条。

(四)《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机部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机部分)》共13条,分别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6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条、《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1条、《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3条和《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1条。

(五)《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领域生物安全部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领域生物安全部分)》共10条,其中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条和《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3条。

(六)《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部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部分)》共18条,其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条。

三、裁量基准的依据

兽药、饲料、植保、农机、农业领域生物安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6个部分的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确定了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3个阶次,上位依据是: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180号令)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

上述6个部分的裁量基准中确定了17项不予处罚的情形,上位依据有三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是《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和第五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建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是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180号令)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一)未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确保裁量基准合法、合理、易执行,我委组织召开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兽药部分)》等6个部分裁量基准修订工作会,梳理出各涉农区提出的修订建议,形成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兽药部分)(修订)》等6个部分裁量基准初稿。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各涉农区的意见建议,官网公示7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建议情况进行了调整,达成一致。《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兽药部分)》等6个裁量基准经委第8次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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