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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4〕61号)

2025-01-08 13:13976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推进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快补齐自治区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短板,促进规模化、产业化、品牌化发展,尽快实现农牧业全产业链产值突破万亿元,推动农牧业由产量大区向产业强区转变,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扶持现有企业做大做强

对2024年(含)以后通过兼并重组、扩规提产等方式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借入流动资金、科技研发资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支持,鼓励其认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对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建立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一对一扶持机制,集中资源力量,“一企一策”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二、大力培育精深加工企业

鼓励地方统筹乡村振兴相关资金,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并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对新注册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借入流动资金、科技研发资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三、促进精深加工优化升级

对2024年以后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6亿元,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借入新建和升级改造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贷款的企业,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支持。对年实际屠宰加工量达到2万头以上的肉牛屠宰企业,收购育肥牛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每年不超过600万元贴息支持。支持肉牛企业开展牛肉预制菜、灌制品、保健品、活性酶等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鼓励自治区大型知名企业进入肉牛产业,利用企业销售渠道、品牌优势和管理水准,提升全区肉牛产业发展能级。〔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四、推动精深加工企业向园区集聚

每年遴选2个以精深加工为主的自治区现代农牧业产业园予以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时,对以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工业园区,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工业园区专项资金使用时,对以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工业园区,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推进预制菜产业发展

每年对评选出自治区预制菜领航企业、线上销售、特色品牌各十强的企业,销售额较上一年每新增100万元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

六、加强冷链物流建设

对新晋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奖励。鼓励自治区企业在北上广深、长三角、珠三角等主要消费地发展前置冷链保鲜仓。〔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七、创新市场营销模式

支持农畜产品品牌培育和市场营销,开展“蒙”字标认证,推动统一标准、统一品牌、统一标识、统一宣传、统一营销,打造内蒙古自治区“蒙”字标——大草原优品区域公用品牌。为获得“蒙”字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和检验检测费用奖补。2024年全额奖补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认证产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企业认证费用,具体标准依据上一年度认证产量确定。推动实施京蒙协作“农畜产品销售倍增计划”,继续在北京等一线城市举办“绿品出塞”消费帮扶推介活动。推动农畜产品进部委、进央企、进高校、进商超、进餐饮,加大支持直播带货、电商平台等线上销售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商务厅、市场监管局〕

八、强化金融服务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项目融资,开展订单、仓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业务,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担保融资业务登记。采取利率补贴优惠政策引导更多金融资源和社会金融资本投入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建立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金融链长制,分产业明确链长银行和协办银行,为精深加工企业提供定制化服务。创新推广成本保险、质量保险、设施保险、保险+期货等系列服务和组合产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九、加强要素保障

落实农畜产品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可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优先保障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用地。支持农畜产品加工企业消纳绿电,鼓励企业自建绿电电源,提高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在以水定产的前提下,保障农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用水。〔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水利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内蒙古税务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上述措施所涉及的奖补(奖励)资金一律按“先建后补、分级负担、据实补助、滚动实施”的方式拨付,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资金奖补相关标准、申报程序、实施内容、考核验收等内容,同时要定期调度、适时评估、跟踪问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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