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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评定办法》的通知 (沪农委规〔2025〕1号)

2025-01-17 16:528690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保证水产原、良种生产产品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月8日

上海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评定办法

为加强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提高水产原、良种供给和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和复查对象

1. 经本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列入渔业投资计划的水产原、良种场,自有或社会资金建设的水产原、良种繁育场。

2. 获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两年(含)以上,符合本市水产原、良种场规划布局,自愿要求升格的水产苗种场。

二、评定和复查内容

1. 生产基本条件,包括环境、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等;

2. 生产技术条件,包括管理、生产人员文化程度或相应的技术职称、操作技能等;

3. 原种和良种质量;

4. 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等。

三、提交材料

1. 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申请表(附件1)。

2.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自有或社会资金建设不要求)。

3. 单位概况:单位名称、性质、编制、经费来源等批复文件,全场职工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册(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从事的岗位)。

4. 水产原、良种及其他产品的生产情况、经营状况(提供年度决算复印件)。

5. 亲本引进或采集的原始凭证、水质检测报告(均为复印件)。

6. 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7. 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复印件)。

8. 其他材料:营业执照、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有关权属证明)、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用户反馈信息、场区平面图、相应水产品种的人工繁育技术操作规程、区级主管单位审查转报函等。

四、评定程序

1. 水产原、良种场向场址所在地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

2.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审查申请材料后签署初评意见,上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3.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主持并邀请有关科研、教学、推广、生产及行政等部门人员组成3~5人考评小组,通过审查材料和实地考核等方法进行综合考评。

4. 考评小组全体成员根据《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考评表》(附件2)的各项内容分项考评打分,考评得分超过80分(含)为合格。综合考评结果经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示后,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发文批复为市级水产原、良种场(有效期5年)。水产原、良种场可根据批复文件制作和悬挂市级场铜牌。市级水产原、良种场按如下规定命名:上海市级+区名+品种(种类)名+原、良种场。

5. 对考评得分小于80分的场,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根据考评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其限期改进。到期仍不达标者,不予评定。

五、复查管理

自评定合格批准之日起,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将不定期对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的原、良种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当不迟于其期限届满前3个月通过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组织考评小组对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基础条件、技术条件、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复查考评参照附件2内容进行。复查不达标的场和超时未申请复查的场,其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等级自动失效。因迁址、改扩建等情况暂不能接受复查的场,可以通过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提出暂缓复查申请,暂缓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暂缓期内中止其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等级。

六、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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