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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宝市监〔2025〕1号)

2025-02-11 11:224720

执法大队:

现将《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扎实推进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全面落实2025年宝山区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区域食品生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任务

食品生产科负责全区食品生产环节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执法大队根据年度计划负责实施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根据《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办法》,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A的食品生产企业,两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B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C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D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

二、检查内容及重点

加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防控,按照“一域一档”“一企一档”,对重点区域、重点食品以及属地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风险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并结合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督促企业根据《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南》等规定,及时制定并完善与企业管理制度、产品特性、工艺特点相适应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

开展监督检查时,应严格按照《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规定事项开展全项检查,主要检查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委托生产、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方面内容,对纳入信息追溯目录的企业,还需检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情况。重点检查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生产过程是否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出厂检验是否按要求开展、标识标签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存在超范围生产、是否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产、是否存在超范围或者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要求

1.统筹实施现场检查计划。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等要求,加大计划合并统筹和任务实施管控,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和专项检查工作,完成年度监管频次要求,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同时,本年度内需多次现场行政检查的,检查间隔原则上应当在一个月以上。对同一行政检查对象同一经营场所同时存在多项尚未执行的现场检查任务,以及同时存在尚未执行的有计划检查和触发式检查任务的,原则上应当合并实施检查任务;触发式现场行政检查内容能覆盖检查完毕之日起一个月内计划进行的现场检查的,可视为完成本次有计划的现场检查工作。

2.规范涉企现场检查工作。在开展现场检查前,执法人员应通过“互联网+监管”、移动监管等相关业务系统选择或登记检查任务,申请“检查码”。在申请“检查码”时,应填写行政检查计划编码或触发式行政检查任务来源,作为申请“检查码”的理由。到达检查场所后,应先向行政检查对象主动出示“检查码”,并当面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要求、程序以及行政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开展行政检查时,应规范使用并填写监督检查记录表、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并如实将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及时录入移动监管系统,逐项描述发现的问题,详细记录处置措施,检查后将结果记录表张贴在食品生产企业公示板上。

3.加强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改。对监督检查结果为调查处理的,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开展调查处理。对监督检查结果为责令整改的,应依法责令企业整改。当场整改的,应当对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情况在结果记录表中进行记录。限期整改的,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的,需提供整改相关记录或证明材料,并按时上传至综合监管系统。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而未执行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4.及时开展首次获证企业检查和评级。根据《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要求,首次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应在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采用告知承诺方式首次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在获得许可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首次获证时间距当年12月31日不足3个月或30个工作日的,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开展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按照《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办法》确定首次获证食品生产企业首次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除对告知承诺事项的核查,对首次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获证后监督检查,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纳入涉企检查月度计划或实施触发式现场行政检查。

5.严格食品生产企业停产和复产管理。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拟恢复生产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对其生产经营条件进行核查,同时开展监督检查。符合恢复生产条件的,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按照办法确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不符合生产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采取整改措施;经整改达到生产经营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四、信息报送

每月22日前,执法大队将当月检查情况汇总表报送至食品生产科公务邮箱。如遇特殊情况(如企业搬迁、停产、注销等)导致原定计划无法实施的,应及时向食品生产科报备,并在移动监管系统内标注。计划变动情况由食品生产科进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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