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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黑龙江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5-03-20 16:114900

1.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的申请主体什么?向哪个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答: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的申请主体是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害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企业。申请人应该 向被争议企业名称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该企业名称登记管辖权发生变更的,由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处理。

2.在企业名称争议处理中,调解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可在收到被申请人书面答复意见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组织争议双方先行调解,调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的意见陈述。争议双方经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制作《企业名称争议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争议进行审查处理,作出行政裁决。

3.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裁决原则是怎样的?

答: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小组由负责企业登记以及其他具备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人员等3-7人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裁决原则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等。

4.哪些情形下企业登记机关会终止对企业名称争议的审查?

答:申请人要求撤回名称争议申请;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名称争议一方或双方已经变更名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始终未能提供被争议企业名称对公众造成混淆误认的证明材料;其他应当终止审查的情形。

5.当事人对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决定不服时,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当事人对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被裁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会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可以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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