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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市监规字〔2025〕3号)

2025-04-22 16:485310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4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强化和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所配备的、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

第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专业知识,掌握相应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还应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识别和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熟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相关要求。

企业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工作制度,确保其依照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职责。

第五条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建立信息化考核系统,为企业组织培训考核提供便利。

第六条 企业应通过任命书、聘书或印发文件等形式明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岗位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在原料采购和验收,生产关键工序,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贮存和检验,实验室管理等环节分别增加配备相应食品安全员。

第八条鼓励下列食品经营企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要求,在以下食品安全风险关键控制环节增加配备食品安全员:

(一)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含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等企业: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控制、备餐供餐、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等环节。

(二)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食品销售等企业:进货查验控制、贮存运输过程控制、销售过程管理等环节。

第九条  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为正式员工。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不得同时在两家及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确保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主要负责人对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分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总监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组织拟定涵盖企业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涵盖各项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人员、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记录要求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确保各相关场所实施的管理制度均为现行有效版本。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在主要负责人或食品安全总监指导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制度执行、档案资料整理、日管控制度实施以及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等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应落实本企业职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省、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抽查考核文件和大纲,结合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对本级许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实施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监管部门随机监督抽查考核中不合格的,应及时补考。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考工作的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组织实施等依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执行。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日常履职、参加监督抽查考核以及企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情况、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鼓励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范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主体,参照本办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落实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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