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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指引》的通知 (鄂市监餐饮函〔2025〕98号)

2025-06-11 17:004060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指导全省餐饮服务单位规范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省局制定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指引》。现印发你们,请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规范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指导力度。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指引

为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规范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一、公示原则

遵循合法性、真实性、易读性、完整性原则,确保餐饮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合法合规、信息公示真实准确、公示位置醒目易见、公示内容丰富全面,方便消费者辨认和识读。

二、公示内容和要求

根据2025年2月8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使用23大类食品添加剂(见附件)和参照食品添加剂管理的酶制剂、香精香料应予以公示,加工餐品时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公示。主要公示内容如下:

食品添加剂名称: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中文名称规范标注,可以附加标示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以方便消费者理解。例如,对于“碳酸氢钠”,可标注“碳酸氢钠(小苏打)”。

功能类别:清晰注明食品添加剂的功能,如防腐剂、着色剂、增稠剂等。若食品添加剂具备多种功能,可以逐一完全标注,或重点标注在餐品中发挥作用的功能。若使用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添加剂构成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按照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以括号形式标示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例如,“复配膨松剂(碳酸氢钠、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钙)”。对成分复杂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可以只公示核心功能成分(一般以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前三种成分计)。

使用范围:详细注明食品添加剂用于哪些菜品,确保消费者清楚了解所点菜品中是否含有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和用量等。

使用量:如实标注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按质量计算),对于需根据食材特性、加工工艺灵活调整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公示最大添加量,如“每千克菜品中添加(或不高于)…克”。对使用量极低(如<0.1mg/kg)或仅起辅助作用且终产品中不存在的食品添加剂,可以免于公示。

风险告知:对特殊人群(如孕妇、过敏体质者)的潜在风险进行提示,例如标注“本产品含有…(添加剂名称),过敏者慎用”“孕妇食用本产品时,建议根据自身情况适量选择”等警示语。

三、公示方式

(一)在菜单上标注公示。可以在菜单中菜品名称旁标注“含…食品添加剂”字样,并配套标注功能类别、使用量等,各种食品添加剂应按加工制作餐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或在菜品名称旁统一标识符号,并在菜单底部以附录形式说明某种符号对应的食品添加剂和具体信息,包括名称、功能、使用量等。

(二)采用独立公示牌公示。可以在餐厅显著位置(如收银台、就餐区等)设置公示牌,或在餐桌、墙面、灯箱等位置张贴公示信息等,采用表格、符号等可视化方式,逐一列举本餐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菜品,所用的添加剂名称、功能、使用量等。字体大小、公示内容需清晰易读(模板可参考附件1)。

(三)通过电子系统公示。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放心餐饮社会监督码”、电子菜单、就餐区显示屏等渠道公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支持消费者扫码查询。电子公示应与纸质菜单、公示牌公示的要求、内容保持一致,且更新及时,方便消费者随时随地查询。

四、实施要点

(一)注重动态更新。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公示信息动态更新机制,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更新工作,及时关注食品添加剂法律法规更新情况,跟进餐品配方调整。对于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使用量等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在一周内完成公示信息的更改调整,详细记录更新时间、更新内容、更新原因等信息,并存档备查。

(二)加强员工培训。餐饮服务单位应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作为从业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采取集中授课、现场演示、模拟演练等多样化培训方式,确保从业人员掌握食品添加剂相关知识、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与消费者沟通的技巧等。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讲解,提高员工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三)开展消费者互动。在菜单首页、点餐页面添加引导语(如“本店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公示如下”),提高消费者关注度。鼓励从业人员在消费者点餐时,主动向消费者介绍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解答消费者的疑问。设置意见箱、在线反馈表单、客服电话等消费者反馈渠道,收集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公示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分析整理,及时整改和优化。开展食品添加剂知识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的认识和理解。

附件: 1.食品添加剂公示表(参考)

2.23大类的食品添加剂功能和定义

附件1

食品添加剂公示表(参考1)

餐饮服务单位名称:                       负责人:

菜品名称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 功能类别 最大使用量 备注
         
     
     
         
         
         

食品添加剂公示表(参考2)

餐饮服务单位名称:                       负责人:


食品添加剂名称 功能类别 添加到的菜品名称 最大使用量 备注
         
     
     
         
         
         

附件2

23大类食品添加剂功能和定义

序号 功能 定义
1 酸度调节剂 用以维持或改变食品酸碱度的物质。
2 抗结剂 用于防止颗粒或粉状食品聚集结块,保持其松散或自由流动的物质。
3 消泡剂 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降低表面张力,消除泡沫的物质。
4 抗氧化剂 能防止或延缓油脂或食品成分氧化分解、变质,提高食品稳定性的物质。
5 漂白剂 能够破坏、抑制食品的发色因素,使其褪色或使食品免于褐变的物质。
6 膨松剂 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加入的,能使产品发起形成致密多孔组织,从而使制品具有膨松、柔软或酥脆的物质。
7 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 赋予胶基糖果起泡、增塑、耐咀嚼等作用的物质。
8 着色剂 使食品赋予色泽和改善食品色泽的物质。
9 护色剂 能与肉及肉制品中呈色物质作用,使之在食品加工、保藏等过程中不致分解、破坏,呈现良好色泽的物质。
10 乳化剂 能改善乳化体中各种构成相之间的表面张力,形成均匀分散体或乳化体的物质。
11 酶制剂 由动物或植物的可食或非可食部分直接提取,或由传统或通过基因修饰的微生物(包括但不限于细菌、放线菌、真菌菌种)发酵、提取制得,用于食品加工,具有特殊催化功能的生物制品。
12 增味剂 补充或增强食品原有风味的物质。
13 面粉处理剂 促进面粉的熟化和提高制品质量的物质。
14 被膜剂 涂抹于食品外表,起保质、保鲜、上光、防止水分蒸发等作用的物质。
15 水分保持剂 有助于保持食品中水分而加入的物质。
16 营养强化剂 其定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中的规定。
17 防腐剂 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延长食品储存期的物质。
18 稳定剂和凝固剂 使食品结构稳定或使食品组织结构不变,增强黏性固形物的物质。
19 甜味剂 赋予食品甜味的物质。
20 增稠剂 可以提高食品的黏稠度或形成凝胶,从而改变食品的物理性状、赋予食品黏润、适宜的口感,并兼有乳化、稳定或使呈悬浮状态作用的物质。
21 食品用香料 添加到食品产品中以产生香味,修饰香味或提高香味的物质。
22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有助于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等。
23 其他 上述功能类别中不能涵盖的其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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