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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校园餐”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公告

2025-04-22 14:113640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成果,纵深推进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切实发挥举报奖励制度在推进校园食品安全方面的社会共治作用,鼓励“校园餐”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校园餐”食品质量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等相关规定,现将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校园餐”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校园餐”经营主体,包括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的食材供应商等。

二、举报奖励范围

对于举报下列涉及“校园餐”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予以奖励。

(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超范围经营;

(二)生产经营由非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校园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的校园食品;

(三)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制作校园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校园食品;

(五)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其制品制作校园食品,或者明知畜禽及畜禽产品已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仍购进并制作校园食品;

(六)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校园食品;

(七)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制作校园食品;

(八)“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在设施设备配置使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卫生、加工操作等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

三、举报途径

广大人民群众可通过拨打“12315”热线、网站、传真、邮寄、现场窗口反映等方式,对“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举报内容要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诽谤。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及时受理、依法处置。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同时,对于恶意举报或捏造事实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举报奖励的等级认定、实施等最终解释权,由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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