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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校园餐”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

2025-06-17 15:045530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监督,进一步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校园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现将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接收“校园餐”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邮箱、电话及相关渠道予以通告。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渠道或“12315”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食材供应企业等“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重大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校园餐”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的,经查证属实,在结案后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阳江市校园食品安全吹哨人举报处置工作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地区 举报邮箱 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受理时间
阳春 yc7734626@163.com 0662-7734626 工作日9:00—11:00、14:30—17:00
阳东 ydgs6611780@126.com 0662-6611315 工作日9:00—11:00、14:30—17:00
阳西 yx5539586@163.com 0662-5539586 工作日9:00—11:00、14:30—17:00
江城 jccy3677021@163.com 0662-3677021 工作日9:00—11:00、14:30—17:00
海陵 hlgs3891800@163.com 0662-3890699 工作日9:00—11:00、14:30—17:00
高新 gxts3830318@163.com 0662-3830593 工作日9:00—11:00、14:30—17:00
市级 cy3306303@163.com 0662-3366055 工作日9:00—11:00、14:30—17:00

附件:阳江市校园食品安全吹哨人举报处置工作制度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0日

阳江市校园食品安全吹哨人举报处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学校(承包企业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内部人员主动举报本单位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吹哨人举报所在学校(承包企业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参与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接收、处理和对吹哨人的奖励、保护等工作。

本制度所称吹哨人,是指受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承包企业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雇佣,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包括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组织者。

第三条 吹哨人可以通过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电子信箱等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本单位内部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吹哨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尊重吹哨人对真实身份的隐匿。实名举报时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有效联系方式以及与被举报人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匿名举报时应当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身份代码、举报密码和联系方式,以及与被举报人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接收吹哨人举报信息。

吹哨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举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其他部门移转相关案件线索,应当完整记录接收情况。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对吹哨人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予以处理。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的有关规定对吹哨人进行奖励。

吹哨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吹哨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吹哨人相关事项予以保密,不得将吹哨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单位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对吹哨人举报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信息公开、内部交流或者宣传报道时,应当隐去与吹哨人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二)泄露吹哨人身份情况、举报内容或者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第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实名举报,是指吹哨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匿名举报,是指吹哨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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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7部门印发《关于依法处置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内市监稽规〔2025〕6号)
为全面强化消费环境建设的法治保障,维护消费者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依法规范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和良好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投诉举报执法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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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内部人员,教师、学生及家长主动举报本单位、校园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市场监管领域监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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