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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要点解读

2025-07-07 10:262380

一、证面标注

为区分不同类型食品经营者,明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标注内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的,从事中央厨房或集体用餐配送经营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应当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承包企业名称通过二维码标注和展示。

食品经营者从事简单制售的,不属于单独许可经营项目,应当取得相应的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的相应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简单制售。

二、负面清单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食品经营项目负面清单,清单主要明确:

1.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除外。

2.中小学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托育机构食堂不得申请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和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3.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也不得申请半成品制售的经营项目。

4.除中央厨房,其他类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不得申请半成品制售的经营项目。

三、现场核查

按照食品经营者的不同主体业态和从事的食品经营项目,《细则》区别制作了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餐饮服务类经营项目(适用于普通餐饮和从事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的食品销售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六类现场核查表。现场核查人员在现场核查时,根据申请人的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选择使用相应的现场核查表。

《细则》对现场核查特殊情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食品销售类(散装熟食除外)和食品经营管理类经营项目,《细则》提出无需现场核查。

对于初次核查,通过现场整改能够符合要求的,允许现场整改;需要通过一定时限整改的,规定整改时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应在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核,核查人员应重新开展现场核查,核查时间重新计算。经复核仍不合格,或者未在整改时限内申请复核的,判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

四、简单制售的审查要求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对简单食品制售行为,明确可以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设施设备、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的规定。因此,《细则》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拆封、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除外),根据操作流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可不设置初加工场所、切配场所和烹饪场所,可依据实际减少或不设置原料清洗水池、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

五、食品销售经营者散装熟食经营条件

散装熟食销售应当有销售专区或专柜,应当配备具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及保温或冷藏功能的设施,如需进行分切、分装等简单处理,应当具有专用操作区。同时,进一步明确食品销售经营者同时从事冷荤类食品制售、散装熟食销售的,可以在冷荤专间内对散装熟食进行切割、分装,无需另设散装熟食简单处理专用操作区。

六、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应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经营项目

随着食品经营领域的迅速发展,新兴业态和新型经营模式不断涌现,为助力新业态健康发展,同时保证食品安全,《细则》明确自动设备是指由一组或多组内置功能组件组成的整体设备,设备外部带有防护装置,设备内部相对密闭;从事食品制售活动的自动设备应避免外界接触到设备内部、食品原料、半成品及包材,拿取成品之前设备闭环运行,全流程自动操作完成。

同时规定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建立食品安全巡查、食品及食品原辅料的贮存和清洗、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置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交自动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和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提供食品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清单。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自动设备放置地点、加工制作、温度控制、制作用水以及原料贮存和洗消场所等应符合现场核查表的要求。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不得申请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和生食类食品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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