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要求,全面履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厅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和《黑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指导目录》和《裁量权基准》有效期为5年。省厅2022年9月制定的《指导目录》和《裁量权基准》同时废止。
联 系 人:邹立鹏
联系电话:0451-82636982
附件:
1.黑龙江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pdf
2.黑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pdf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7月7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持续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及涉检行政处罚执法实践需要,海关总署组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以下简称《187号公告》),形成《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并准确把握本次公告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2025-02-21496
《甘肃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标准,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结合法律法规动态调整及我省市场监管系统工作实际,我局对现行的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在《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起草了《甘肃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以下简称《基准(二)》),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2024-12-12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