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7日
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提品质、创品牌、拓市场”的现代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思路,为进一步完善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服务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南宁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议,由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涉农企业。
第三条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行业部门职能作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所在地。依法在南宁市内注册登记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服务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农企业。
(二)企业经营业务。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服务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三)企业规模。企业的年销售收入(交易额)、资产总值、固定资产达到以下标准:
1.农产品生产型重点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1200万元以上,资产总值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型重点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2500万元以上,资产总值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流通型重点龙头企业:年交易(经销)额3亿元以上。
4.农业服务型重点龙头企业:主要指从事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资生产销售、农机服务、农业科技服务等类型企业,年销售收入(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值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职工工资,按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申报上一年度不出现亏损,且企业有持续经营能力。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年内新建项目总额超过固定资产额度10%或预收款项超过负债总额10%的,资产负债率最高不超过70%;企业在与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合法放贷组织业务往来中,近3年内无不良信贷信用记录。
(六)企业带动能力。鼓励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不应低于300户(农产品流通型企业除外)。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产品开发能力居本市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近3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较大环境污染及破坏事件。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近3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三)企业近3年完税凭证。
(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主查询版《企业信用报告》。
(六)县级农业农村局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带动农户情况说明,应说明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量和增收等情况。
(七)县级农业农村局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近3年内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说明,需附检测报告,当年内有多次抽检或送检合格记录的可只提供一份检测报告。
(八)辅助性材料:
1.商标注册证等商标品牌相关材料复印件。
2.加工、养殖类企业需提供《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或企业在“信用中国(广西)”网站免费申请获取的近3年生态环境领域专项信用报告。
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4.企业牵头成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5.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或用标授权书、授权协议)证书复印件。
6.科技成果、专利证书等复印件。
7.承诺书。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诺对不实情形和违反承诺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九)特别说明:经营主体可自行通过“信用中国(广西)”网站免费申请获取专项信用报告,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如专项信用报告不能替代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二)县级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县级发展改革、社保、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业务部门意见,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定
第八条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日常工作由南宁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
第九条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南宁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材料初审并征询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初审结果经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二)召开南宁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议,确定拟认定企业名单。
(三)拟认定企业名单经在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无异议后,由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公布认定名单,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条 经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其控股的子公司不享受重点龙头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每年认定1次重点龙头企业。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 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开展一次运行监测。同时获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按国家和自治区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执行,南宁市不再重复监测。若由自治区监测不通过的重点龙头企业,应当在监测结果公布的次年按照南宁市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监测。
第十三条 南宁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跟踪调查,采取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到期监测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生产经营条件变更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可向南宁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延长一年开展监测,最多可连续申请延期监测两次。
第十五条 监测企业应按时报送监测有关材料,作为监测评估依据。逾期或不报送监测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 根据附表《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评分标准》对监测企业进行评分,得分60分(含)以上的,视为监测合格,予以通过监测。企业存在下列一票否决情形的,不予通过监测:
(一)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较大环境污染及破坏事件、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上市违规操作、坑农害农等严重行为。
(二)信贷方面出现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媒体据实负面报道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七条 监测的具体办法:
(一)企业提交材料。监测企业应按第六条内容提交材料。
(二)材料报送程序。与第七条类同。
(三)开展监测。与第九条的一、二项类同。
(四)结果公布。监测结果经在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无异议后,由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文公布监测结果并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重点龙头企业经监测合格的,继续保留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1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九条 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为认定(监测)结果公布之日至下一次监测结果公布之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已认定和申报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二十一条 重点龙头企业应配合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工作,积极参加政府和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业展会及重大活动,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重点龙头企业更改名称,应及时将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及企业变更通知书复印件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予以审核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农局规〔2021〕1号)同时废止。
附表: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评分标准
附表:
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评分标准
序号 | 指标 | 分值 | 计分标准 |
1 | 主营产品占比 | 5 | 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服务业主营产品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计5分。每减少10% 扣1分,最多扣3分。 |
2 | 总资产额 | 15 | 达到企业类型认定标准规定值(农产品生产型500万元、加工型1000万元、服务型1000万元)计15分。每超过该类型认定标准规定值10%加1分,最多加5分;每减少该类型认定标准规定值10%扣1分,最多扣5分。未达到认定标准规定值50%的该项0分。 |
3 | 固定资产额 | 15 | 达到企业类型认定标准规定值(农产品生产型300万元、加工型500万元、服务型500万元)计15分。每超过该类型认定标准规定值10%加1分,最多加5分;每减少该类型认定标准规定值10%扣1分,最多扣5分。未达到认定标准规定值50%的该项0分。 |
4 | 年销售收入(交易额) | 15 | 达到企业类型认定标准规定值(农产品生产型1200万元、加工型2500万元、流通型3亿元、服务型3000万元)计15分。每超过1000万元(流通型交易额每超过1亿元)加1分,最多加5分;每减少100万元(流通型交易额每减少1亿元)扣1分,最多扣5分。 |
5 | 净利润额 | 10 | 有盈利计10分。盈利在100万元以上加1分、500万元以上加2分、1000万元以上加3分,最多加3分;亏损100万元以上扣1分、300万元以上扣2分、500万元以上扣3分,最多扣3分;亏损1000万元以上该项0分。 |
6 |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 5 | 按规定进行缴纳社会保险计5分,否则该项计0分。 |
7 | 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情况 | 5 | 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计5分,否则该项计0分。 |
8 | 资产负债率 | 10 | 在规定值(60%-70%)内计10分。高于规定值10%以内扣1分、10%-20%扣2分、20%-30%扣3分;高于规定值30%以上该项0分。 |
9 | 带动农户能力 | 15 | 带动农户达到300户计15分。带动301-500户加1分、 501-1000户加2分、1001-1500户加3分、1501-2000户加4分、2001户以上加5分,最多加5分;带动农户未达到300户,且每减少10户扣1分,最多扣5分;带动农户低于250户该项0分。牵头成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带动农户的另加5分。 |
10 | 体系认证 | 2 | 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认证中任意一项计2分,未获得该项0分。 |
11 | 注册商标 | 3 | 获得注册商标(有效期内)计3分,未获得该项0分。 |
12 | 加分项 | 10 | 在监测期内,企业获得市级(含)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同等权威性科技创新荣誉、中国专利奖或广西专利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广西高新技术企业等荣誉中任一项加5分;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富硒农产品、放心粮油、出口备案等认证中任一项加5分,任两项及以上加10分,最高加10分。 |
合计 (不含加分项)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