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贝宁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国海关、贝宁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贝宁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贝宁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国海关、贝宁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项目成员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贝宁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贝宁进口商,由其按照贝宁海关规定申报,贝宁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贝宁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贝宁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OEA+贝方企业序号+国别代码(BJ)+13位企业编码,例如“OEA01BJ3200800545819”。中国海关确认贝宁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29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pdf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将试点委托转为正式委托开展部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公告 (2025年第33号)
为深入推进竞争政策实施,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提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效能,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试点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等5个省(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部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经评估,试点工作成效显著,达到了预期目的。为巩固试点工作成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决定自2025年8月1日起,将试点委托转为正式委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5-07-31357
食品标准法规动态回顾(2025-7-18至2025-7-25)
食品标准法规动态回顾内容包括:标准方面,有《食品营养健康管理通用术语》等国标征求意见,还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发布、废止等,涵盖龟苓膏、坚果设备、烘焙糖等多个领域。法规方面,有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流质配方食品注册指南》,海关总署开展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多地发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管理办法等,还有白酒整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等相关文件。
2025-07-25703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公开信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社会和谐稳定,食品添加剂作为现代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使用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六部门《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方案》有关要求,有效防控食品添加剂滥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就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向全省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出如下倡议。
2025-07-24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