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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农业农村局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农发〔2025〕114号)

2025-08-05 10:057010

各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财政、商务部门:

《西安市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于2025年6月16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农业农村局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商务局

2025年7月14日

西安市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生猪活体储备管理,确保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活体储备,是指市政府为及时有效应对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引发的肉品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生猪活体。

第三条生猪活体储备遵循布局合理、保障供应、风险分散、节省成本、便于监管的原则,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动态管理。

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生猪活体储备管理有关工作,编制年度预算,制定财政资金补贴使用方案,开展绩效监控、自评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生猪价格监测和政府响应预警,并定期制定全市生猪活体储备任务指标。

市财政局负责将生猪活体储备所需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市商务局负责储备生猪的调用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定活储猪场的资质,对储备生猪数量、质量和储备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承储补贴资金兑付,对补贴资金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六条承储企业负责生猪在栏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生猪活体储备计划与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业务报表等;在规定的储备期限内确保生猪储备数量充足、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按照市政府储备动用工作安排,向市场投放合格生猪。

第七条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用地等各类养殖手续齐全,不在禁养区范围内。

2.选址、布局、设施、防疫、饲料、饮水等方面符合《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相关标准。

3.生猪年存栏5000头以上,能繁母猪300头以上,且能够自繁自育。

4.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第八条承储企业承储数量按不超过年育肥猪出栏量的50%申请(每年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对此比例进行调整),以100头整数为单位、余数不计,确定承储数。

第九条西安市生猪活体储备规模为30000头。每年重新下达储备计划,生猪活体储备每轮储备期为4个月,每年储备3轮。

第十条市财政对活储猪场完成市级储备任务时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由活储猪场包干使用。活体储备补贴标准每轮每头50元。

第十一条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从辖区符合条件的规模养猪场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并对承储企业、承储数量对外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并对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依法签订生猪活体储备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60公斤以上育肥猪常年在栏数不得低于承储任务数量。承储企业根据育肥情况适时轮换、适时出栏。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生猪储备日常生产管理,确保承储猪日常在栏数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储备任务,并于每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轮报表,申请此轮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承储企业因拆迁改建、生产调整、灾害疫病等无法继续承担或无法足额承担承储数量的,应立即书面报告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经批准后调整承储任务,并由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将调整的承储任务分配辖区其他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市级生猪活体储备动用权属于市政府,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出现下列情形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动用生猪活体储备计划,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及时下达动用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各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随时做好调用工作:

1.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2.市场供应出现严重短缺或猪肉价格异常波动;

3.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十六条动用计划指令下达后,承储企业按规定的时间、数量提供生猪,配合做好调运、投放等工作。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生猪储备动用计划。

第十七条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活体生猪存栏、育肥猪在栏数量、能繁母猪数量、出栏台账及安全生产等情况。监督检查记录在“西安市农业农村局农情监测系统”内填报与管理。

第十八条每轮结束时,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日常检查、养殖档案、承储企业轮报表和陕西智慧动监平台综合评判,必要时可通过监控视频核查,确认承储企业按合同约定是否完成储备任务,出具核查意见,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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