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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内容解读

2025-08-06 17:136900

一、制定目的

为切实规范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保障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执法。

二、制定背景

2021年新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地实施,相比2004年和2016年版的《条例》,在管理体制、管制方式、监管内容和责任追究方面出现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在政策性粮食监管和法律责任方面,增加了不少条款。通过定额、倍数等不同处罚规则的设定,全面强化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为切实规范新时期、新形势下的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执法,需制定符合当前实际的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三、制定依据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74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

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

5.《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省政府令201号)《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2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主席令第70号)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贵州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标准》主体文稿内容说明。《贵州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送审稿)主体文稿共共4章16条:分总则、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自由裁量权的决定和附则等4章。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规定了《指导标准》的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和原则。第二章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共5条,主要规定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第三章自由裁量权的决定共4条,主要对执法程序提出了严格要求。第四章附则共2条主要对简要解释和施行日期进行说明。

(二)《贵州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表(试行)》的附件表格内容说明。《贵州省粮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裁量基准表(试行)》是《贵州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附件,共包含对不备案、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拖欠售粮款、未建立和报送经营台帐、未执行销售和出库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制度、违法出库超标粮食、虚报、撤自动用、以陈顶新、以次充好等违规倒卖或套取国家粮食补贴、违规储存管理、运输及药剂超标等等20个违法事项的处罚基准与梯次。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根据2020年颁布实施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现在的《标准》主要裁量变化重点体现在15个方面:对旧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违反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4条条款的处罚基准重新量化;“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违反陈粮出库质量检验规定”“违反粮食最低库存量规定”“违反粮食最高库存量规定”“违反粮食仓储单位备案管理”等5条条款内容全面取消,“违反粮食仓储单位具备的条件”“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等2条内容保留;“违反省级储备粮储存管理规定”3条内容重新量化;“违反粮食收购备案规定”1条内容新增。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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