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省监测中心、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试行)
《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批)》解读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甘肃省农业农村厅于2025年4月1日正式印发了《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批)》。该文件是继2023年首批基准发布后,对农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2026-03-13849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废止《珠海市卫生健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根据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局对现行有效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自即日起废止《珠海市卫生健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珠卫〔2022〕208号)。文件废止后,我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依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粤卫规〔2024〕13号)执行。
2025-09-25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