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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大连市动物防疫相关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农发〔2025〕53号)

2025-08-26 11:419640

各区市县(先导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指导各地做好动物防疫相关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防灾救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农发〔2024〕5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动物强制免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农发〔2024〕5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2025年大连市动物防疫相关项目实施方案》,请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管理和资金监管,严禁滞拨、截留、挤占、挪用及虚报冒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的通知》(大财指农〔2025〕338号)、《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市财力对下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大财指农〔2024〕9065号)等文件要求和绩效管理相关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公示要求对补助等情况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大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大连市动物防疫相关项目实施方案

2025年动物防疫相关项目具体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牲畜免疫死亡及应急处置补助、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和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疫检测补助等7项内容。

一、强制免疫补助项目

(一)实施目标。强制免疫畜禽的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布病除外),养殖场户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建立有效免疫屏障,重大动物疫病稳定控制。

(二)补助对象。用于对国家、省和市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工作方面,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按程序对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且符合条件的养殖场予以补贴。

(三)补助病种及畜禽种类。我市纳入强制免疫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狂犬病及纳入重点免疫的猪瘟。具体为: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小反刍兽疫:羊。布病:牛、羊等。狂犬病:狗(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猪瘟:猪。

(四)资金来源。由中央和市财政资金组成,中央财政资金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资金保障。

(五)实施程序

1. 强制集中免疫。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统一招标采购,确定供应商、供应区域及产品单价。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县区申请向中标供应商提出强制免疫疫苗调拨需求。疫苗到达县区后,由县区疫苗验收小组验收入库。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涉农街道)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做好疫苗出入库记录,并指导养殖场户开展强制免疫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疫控部门对县级、乡镇(涉农街道)、村级防疫员的强制免疫疫苗台账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及时反馈整改。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8月1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关于强制免疫疫苗的资金拨付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抽查合格后,将补贴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与疫苗中标供应商签订结算合同,向市财政局据实申请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支付至疫苗中标供应商。

2. 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采取“自主申报、线上审核、直补到户”的方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2025年大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组织做好本年度辖区符合条件的规模场参加“先打后补”工作,依法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按照养殖场“自主自愿”原则,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对2024年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情况进行审核,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先打后补”资金拨付申请文件,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按照相关要求抽查合格后,将补贴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据实申请资金,并由市农业农村局支付至符合条件的养殖场。

3. 强制免疫计划实施。用于涉农县区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关于印发2025年大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各地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和考核细则,每年12月15日前组织完成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考核和资金发放工作。项目资金由市级砍块拨付至县级,县级通过一卡通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4. 动物疫病监测、净化和人员防护动物防疫相关工作。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省和市的实施要求及重点任务安排全年的工作任务,制定任务计划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审议,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采购相关规定,组织采购动物疫病的检测、流调、净化等相关试剂,防治人畜共患病的人员防护物资等,根据采购结果,按流程申请资金,并于12月底前完成资金支付工作。

(六)实施要求

1.各级疫苗管理部门要规范出入库台账,确保疫苗发放、使用等环节有据可查;要加强冷链设施设备建设,确保疫苗处于有效保存状态。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动物疫控部门要做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品种、数量、补助金额及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规范实施强制免疫计划等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组织做好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的审核、发放等工作。

4.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采购物资验收、入库、使用和管理等工作。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净化、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技术培训和日常管理,做好基层强制免疫各项工作的行业指导。

二、强制扑杀补助项目

(一)实施目标。及时对检出的布病、结核病等阳性动物进行扑杀、净化,有效降低布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的感染率;及时销毁染疫动物产品、相关物品,第一时间科学规范处置疫情,消除动物疫病传播扩散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补助对象。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所有者给予补偿。

(三)补助病种及畜禽种类。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马鼻疽、马传贫和非洲猪瘟。具体为非洲猪瘟:猪;口蹄疫:猪、牛、羊等;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小反刍兽疫:羊;布病和结核病:牛、羊等;马鼻疽和马传贫:马等。销毁的动物产品包括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猪肉、牛肉、羊肉、禽肉、马肉等肉类,鸡蛋等蛋类,牛奶等奶类;销毁的相关物品包括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未拆包装的成品饲料。

(四)补助标准。扑杀补助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非洲猪瘟可参照《关于印发大连市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县级参考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大农发〔2018〕516号)执行。销毁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金来源。由中央、市和县级财政资金组成。中央、市、县承担比例分别为40%、30%、30%。

(六)实施程序。实行先扑杀后补助。3月5日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申报2025年(2024年3月1日-2025年2月26日期间)强制扑杀补助请示,详细说明强制扑杀畜禽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以及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资金金额。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数据,并会同市财政局向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据实申请中央财政扑杀补助经费,同时将市级配套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中央、市级补助资金下达至县区后,县级按照补助比例配套资金,按程序支付至养殖场户。

(七)实施要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未在疫情监测系统或疫情系统中上报信息的强制扑杀畜禽不予补助;对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县级加强强制扑杀畜禽的过程监管,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

(一)实施目标。规范处理病死畜禽,减少病原微生物污染,有效防控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正常运转。

(二)补助对象。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

(三)补助标准。集中处理补贴标准为猪56元/头、家禽1500元/吨、牛280元/头、羊56元/只,所需处理经费主要由市级以上财政承担;自行分散处理只补贴猪,参考补贴标准20元/头,市、县承担比例分别为80%、20%。

(四)资金来源。由中央、市和县级财政资金组成。

(五)实施程序。实行先处理后补助。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统计周期内(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的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数据进行统计和审核,以正式文件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并抄送县级财政部门。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集中处理数据抽查合格后并向市财政局据实申请使用项目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支付至无害化集中处理企业。县级分散处理部分的资金由县级负责拨付。

(六)实施要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大连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动物防疫补助经费有关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加强过程监管,派驻官方兽医驻场监督集中无害化处理,要成立县级审核小组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量审核、日常监管和信息统计月报等工作。

四、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

(一)实施目标。规范有效处理屠宰环节病死生猪及病害猪产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二)补助对象。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开展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病害猪包括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出的病害猪产品。

(三)补助标准。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7〕26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农发〔2020〕226号),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800元/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为20元/头。病害猪产品90公斤折算为1头病害猪。

(四)资金来源。市级财政资金。

(五)实施程序。依据《关于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审核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大农发〔2017〕269号)规定程序,屠宰企业如实填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屠宰企业开展无害化处理作业,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上进行签字确认;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汇总辖区统计周期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月和年度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全市年度情况报市财政局。生猪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市财政局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经费列入次年财政预算,拨付至县级财政部门,次年12月底前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屠宰企业。

(六)实施要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补助经费有关管理制度,做好本辖区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明确工作程序,加强过程监管,要派驻官方兽医驻屠宰企业监督其建立生产台账和无害化处理作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组织屠宰企业及时上报无害化处理数量,加快预算资金执行进度,确保财政支持政策落到实处。市农业农村局每年组织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市动监中心开展屠宰企业年度检查,重点对各区市县监管落实情况和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查验。

五、牲畜免疫死亡及应急处置补助项目

(一)实施目标。在依法实施强制免疫过程中,对发生应激反应的牲畜进行医疗救治,对应激死亡的牲畜给予补偿,保障养殖者利益,保证强制免疫工作顺利实施。

(二)补助种类。纳入国家强制免疫的猪、牛、羊等。

(三)补助标准。按照上年度牲畜免疫数测算。牲畜免疫控制死亡率标准为:猪口蹄疫0.25‰、猪瘟0.2‰;牛口蹄疫、牛布病为0.2‰、羊口蹄疫、羊布病、羊小反刍兽疫0.3‰。补贴标准: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

(四)资金来源。由市级和县级财政资金组成,市、县财政承担比例分别为70%、30%。

(五)实施要求。市级依据涉农县区牲畜免疫数量,按照补贴标准进行测算,市级补助资金切块下达县级财政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县区承担。如有结余资金,可统筹用于辖区动物防疫相关工作支出。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做好本辖区牲畜免疫死亡及应急处置工作。

六、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项目

(一)实施目标。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配合属地政府落实动物防疫及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具体工作,按照“因地制宜、按需设置、明确责任、择优选用、注重素质、创新机制”的原则,强化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

(二)补助对象。村级动物防疫员。

(三)补助标准。按照《关于加强基层畜牧兽医组织体系建设的通知》(辽牧发〔2014〕59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大政发〔2016〕58号)有关要求,我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现行补助标准为每人次每年8000元(含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补助每年1000元),市以上财政承担60%,县以下财政承担40%。另外,市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鼓励各地自行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标准,具体由各区市县、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和村委会(涉农社区)确定,并承担高出标准部分的补助费用。

(四)资金来源。由市以上资金、县级财政资金组成。

(五)实施要求。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实行“村推荐、乡审核、县备案、乡聘用”,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聘用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后,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工作实际,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和考核细则,每年12月15日前组织完成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考核和资金发放工作,指导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坚持村级动物防疫人员动态管理,明确用人导向,及时调整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确保能进能出、奖惩分明。各地要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保障,按时足额发放补助资金。

七、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疫检测补助项目

(一)实施目标。用于我市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疫检测及相关设施设备购置,动物卫生监督追溯体系运行维护等方面,保障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有效运转。

(二)补助对象。大连湾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大连周水子机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旅顺新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三)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四)实施要求。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要求规范支出,加强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日常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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