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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开展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 (郑农〔2025〕139号)

2025-12-25 16:515620

各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全面实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推进农产品生产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出具行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提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当地优势农产品生产发展实际,以初级农产品如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和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形状及化学性质的农产品为重点,督促指导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按照新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格式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针对活畜禽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出具行为,各地要加强对畜禽屠宰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畜禽屠宰企业完善畜禽入场查验制度,将活畜禽承诺达标合格证纳入入场查验、索证索票范围。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展览展销、产品推介活动、申请政策项目扶持等,要把规范开具使用承诺达标合格证作为前置条件,参展推介的农产品必须规范带证,带包装展销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以适当方式固定在包装表面;散装展销的食用农产品,应每批次(同一种类产品、同一质控措施、同一时间采收)开具,实行一批一证,随附农产品流通。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区域或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点,帮助指导农户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农产品生产者通过国家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APP、小程序开具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督促指导食用农产品收购者收取、保存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通过拍照、留存原件或复印件等方式保存至少二年。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依据收取保存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并根据收购后的自我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三、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和进货查验要求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的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开办者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鼓励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采购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查验相应的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主动接受市场开办者的入场查验和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检验,对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按规定做好处置。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主动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

四、加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指导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收购者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主动在网络交易平台展示。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法加强对平台内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上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鼓励入驻平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首页或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信息。

五、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问题通报协查机制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保存、查验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通报协查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巡查监管,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风险监测、监督抽查等手段,对线下、线上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是否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进行核查,发现不按规定出具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信息、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问题,应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流向信息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抽检发现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涉及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核查处置,相关调查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确保从业者不敢、不愿、不想违法。

六、扎实推进衔接工作有序开展

加强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是保证食用农产品可追溯,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用农产品“从田间到舌尖”安全的重要手段,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举措,推动衔接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证食用农产品来源可追溯,质量有保障。要结合工作实际,依据职责分工,于2026年2月底前组织开展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有关教育培训,深入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做好宣传动员,营造有利于衔接工作的良好氛围。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市场开办者责任意识,督促市场销售者树立进货必须验证意识,推进衔接工作取得实效。自2026年3月1日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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