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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鲁安办发〔2025〕6号)

2025-12-30 10:516280

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认真做好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贯彻落实,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调查权限与损失认定,实现精准启动

1.强化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和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建立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全面获取辖区内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信息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等关键要素,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续报。特别是对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过火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要直报至省应急厅。

2.分级组织调查。设区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分别牵头做好较大、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按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认定经济损失。对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第一时间难以判断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以过火面积500平方米为界限,先行调查认定直接经济损失。500平方米以下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消防救援机构了解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认定情况;500平方米以上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组织下牵头调查认定直接经济损失。根据直接经济损失认定情况,由应急管理部门提请有关政府按事故等级和调查权限组织事故调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进行核定,也可委托具备资质或者专业能力的单位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必要时与事故企业承保的保险机构进行沟通,准确认定直接经济损失,杜绝弄虚作假。

二、强化责任追究与闭环管理,确保处理到位

4.全面认定责任。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事故责任的全部规定,不打折扣、不做选择。不仅对事故企业实施事故处罚,还要对未履职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等人员实施事故处罚,要严肃追究不在事故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但起到实际决策或关键拍板作用的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一并作为企业第一责任人实施事故处罚。对发生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等情形的企业及责任人员,要启动刑事调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5.严惩瞒报行为。从严从重查处谎报瞒报事故行为,对谎报瞒报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的事故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分别给予事故处罚的同时,要专门对谎报瞒报行为,按事故等级依法给予事故企业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要通过严厉的谎报瞒报惩戒制裁,形成不敢瞒、不能瞒、不想瞒的震慑效应和防范、打击瞒报事故行为的浓厚氛围。

6.依法停产整顿。对因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未排除导致发生生产经营性火灾的事故企业,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发现事故企业还存在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也要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停产整顿期满后,事故企业提出申请,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和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建设和施工。事故企业符合法定关闭条件的,要按规定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7.严格责任追究。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追责问责。在查清火灾原因的基础上,既要依法查明并追究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也要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特别是对事先发出预警、有明确要求,但因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引发事故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真正做到罚当其错、失职追责。

三、严格提级调查与挂牌督办,强化警示震慑

8.落实挂牌督办。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挂牌督办,由上级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政府安委办负责具体实施并承担挂牌督办事项。上级政府安委办可以对过火面积不如实上报,过火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舆论或者公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重大,未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且严重超期,存在调查程序不规范、原因不清晰、定性不准确、追责不到位等严重问题情形的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进行挂牌督办。上级政府安委办应当加强对挂牌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办。

9.强化提级调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的提级调查工作,可以对过火面积不如实上报,过火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可能构成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特别复杂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或者同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在24个月内再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等情形的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进行提级调查。要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提级调查彻底查清事故深层次原因和管理漏洞,倒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维护事故调查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0.强化警示教育。各级政府安委会应当健全完善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警示教育工作机制。对较大以上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或者过火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各级政府安委办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组织召开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会议,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组织制作事故调查处理警示教育片,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个月内组织召开事故调查处理复盘推演会议。调查报告批复后半年内,应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并报上级政府安委办备案。

四、加强组织保障与监督指导,推动工作落实

11.加强过程监督。上级政府安委办应当加强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过程监督,及时调度事故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根据需要派员赴事故现场进行业务指导,对所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定期对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分析通报,总结事故调查处理方面成效做法、典型案例,分析存在的不足,提出针对性措施,提升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质效。

12.构建防治机制。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需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系统性推进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防控工作,强化部门协同联动与督导问责,推动各责任主体依法全面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火灾隐患在萌芽状态被精准识别、快速处置、彻底根除。广泛凝聚政府监管、企业主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多方合力,构建上下联动、全域覆盖、全民共治的生产经营性火灾防治格局,从源头上筑牢安全防线,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火灾事故发生。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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