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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应急规〔2026〕2号)

2026-03-02 10:394700

各有关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6年2月25日

(联系人:刘鹏/徐堃;联系电话:28051662/2805167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

“白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质效,激励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带有储存场所的经营企业(不含加油站)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

第三条 “黑名单”与“白名单”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动态管理、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一)一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被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

(四)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证被暂扣、吊销期间,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的;

(六)被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七)企业或者企业从业人员因同一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应急管理部门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八)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黑名单”认定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每年12月底前,各区应急管理局按照“黑名单”认定条件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本辖区企业进行核实汇总,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名单;

(二)市应急管理局对名单进行审核后形成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市应急管理局形成“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于次年1月底前调整并公告。

第六条 对被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市应急管理局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所在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

(二)纳入应急管理部门年度重点执法计划,适度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三)市应急管理局定期向有关行政许可部门通报被纳入“黑名单”的企业,作为行政许可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审批的重要参考;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申请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的;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及以上的;

(三)三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三年内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或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三年内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一年内未被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白名单”认定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每年12月底前,企业自愿向所在区应急管理局申请,各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白名单”认定条件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核实汇总后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推荐名单;

(二)市应急管理局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形成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市应急管理局形成“白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于次年1月底前调整并公告。

第九条 各区应急管理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白名单”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由市应急管理局将该企业从“白名单”中移除:

(一)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不合格的;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被撤销、注销或期满未续证的;

(四)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注销或停止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半年以上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纳入“白名单”的;

(六)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认定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自被移除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对移除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市应急管理局应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白名单”创建工作,对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依法合理减少监督检查频次,优先推行非现场检查等方式,督促引导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在行政许可、标准化创建等方面提供政策辅导和便利服务;

(三)开展专家指导“上门”服务,组织专家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检式”隐患排查等,助力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优先推荐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天津市安全生产“白名单”企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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