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法规首页 频道列表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饲料兽药行政许可委托下放事项的通知 (浙农专发〔2026〕5号)

2026-03-16 16:016310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饲料、兽药行政许可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省级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实施饲料兽药行政许可委托下放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确保责任到位

按照权责利一致的原则,各受委托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作为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全面履行管理职责。要高度重视委托下放许可事项的组织与实施,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与监督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及具体责任人,规范审批流程,落实经费保障,确保委托事项依法、规范、高效办理。不得将省级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再次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实施。

二、严格规范审批流程,务求审批实效

受委托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标准实施行政许可,严格按照“申请受理—业务审查(材料审核、现场验收等)—作出许可决定—办结出证—结果送达”的流程,明确各环节经办人员、权限与办理时限,务求实效,坚决防止“先验收后申报”和“走过场”等行为。受理、审查等环节实行AB岗制度,避免工作缺位,保证服务连续性。饲料生产许可、兽药经营许可(兽用生物制品)均需现场审核,不宜设置成“即办件”,可设置“挂起”流程,挂起时间(包括组织专家评审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办理时限。现场审核表等审核材料应填写完整、准确,经专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录入行政审批系统并归档。

三、健全专家评审机制,落实经费保障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专家评审机制,成立市县级专家库,市县也可共享省级饲料兽药专家库资源。专家评审实行随机抽取、回避制度,每次现场审核随机确定3名以上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的专业知识范围应涵盖饲料兽药管理法规、加工工艺、质量检验等。现场审核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专家组以外人员不得干预专家组审核意见,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将专家评审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统筹保障资金使用,严禁由企业支付专家费用。

四、加强监督检查指导,提升监管效能

省农业农村厅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要切实履行指导与监督职责,加强对委托事项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坚决防止“放而不管”。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多种方式,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持续提升委托下放事项办理水平。同时,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将对委托下放事项不定时组织抽查,发现有人员设置不合理,未组织专家现场评审或审批走过场,未按规定条件、程序、标准审批,未上传材料或上传验收材料不全等问题的,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

五、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守纪律底线

在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的同时,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廉政纪律教育,增强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意识。围绕整个审批流程全面排查廉政风险点,制定并落实有效防控措施。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日常入企检查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或代替现场验收。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礼品、馈赠、报酬等,严禁借审批之机“吃、拿、卡、要”,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违法行为。对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请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高度重视,统筹协调本市饲料兽药行政许可委托下放事项的实施与监督,确保审批全流程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并自觉接受上级监督检查。要尽快排查审批流程各环节是否存在漏洞与不足,查漏补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于5月31日前上报排查与整改情况。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相关人员联系。联系人:厅畜牧兽医处沈群芳,0571—86757829;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饲料兽药处潘建红,0571— 86757815。

附件:已委托下放事项一览表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3月10日

附件

已委托下放事项一览表

序号

主项名称

主项基本码

一级子项名称

一级子项基本码

二级子项名称

二级子项基本码

办理层级(A为省级,B为市级,C为县级,D为乡镇级)

备注

1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许可

许可-00312-000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设立)

许可-00312-002

   

BC

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和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含宠物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

2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变更)

许可-00312-001

   

BC

3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注销)

许可-00312-003

   

BC

4

宠物配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设立)

许可-00312-004

   

BC

5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及产品批准文号许可

许可-00313-000

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除外)产品批准文号核发(申领)

许可-00313-002

   

AB

委托舟山市农业农村部门办理辖区内的许可申请。

6

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除外)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变更)

许可-00313-003

   

AB

7

兽药生产、经营许可

许可-00333-000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许可-00333-002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设立)

许可-00333-002-01

BC

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和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8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许可-00333-002-02

BC

9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注销)

许可-00333-002-03

BC

10

兽药经营许可(市直管区域县级审批权)

许可-00333-003

   

C

嘉兴市实施。

11

兽药广告审批

许可-00334-000

       

BC

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和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附件下载: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饲料兽药行政许可委托下放事项的通知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6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压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保证其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在社会关注的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26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能力验证)。

2026-04-08415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黔环执法〔2024〕2号)
为深入抓好国家和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落实,进一步抓好我省2024年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我厅制定了《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印发你们,请按计划抓好落实。

2024-04-09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