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食品贸易的日益频繁,中国香港作为重要的食品进口市场,对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合规性要求日趋严格。其中,致敏物质的标识是监管的重点之一,也是食品企业在输港过程中容易忽视的关键环节。本文将从致敏物质类型、标识形式、豁免情形及语言使用等方面,为企业梳理香港食品致敏物标签的核心要点,助力产品顺利进入香港市场。
一、中国香港致敏物质类型
根据《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附表3第2 (4E)段的条文规定,预包装食品中若含有以下任何一类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物质,均须在食品包装标签上进行致敏物质提示:
含有麸质的谷类(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裂谷小麦及其混合变种与制品);
甲壳类动物及甲壳类动物制品;
蛋类及蛋类制品;
鱼类及鱼类制品;
花生、大豆及它们的制品;
奶类及奶类制品(包括乳糖);
木本坚果及坚果制品;
亚硫酸盐的浓度达到或超过百万分之十(10 ppm)。
二、中国香港致敏物质标识要求
2.1 致敏物质作为配料的标识形式
致敏物质标示形式可参考《有关食物致敏物、食物添加剂及日期格式的标签指引》:
(1)在配料表内,配料名称或类别名称后,以括号形式明示配料所含的致敏物质名称。例如:
(2)在配料表末端,或配料表附近,使用陈述句明示食品所含的致敏物质。例如:
注:若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浓度达到或超过百万分之十(10 ppm),除标示具体名称外,还须在配料表中注明其作用类别。例如:防腐剂(二氧化硫)。
2.2 “可能含有致敏物”的标识
对于食品没有使用致敏物作配料,但在生产过程中与含致敏物质的产品共用生产线或生产车间的食品,应在配料表末端或邻近位置,加上有关警告字句,应选用下列其中一种格式:
“可能含有微量(致敏物名称)”;
“含有微量(致敏物名称)”;
“生产此食品的厂房亦处理(致敏物名称)”。
2.3 豁免标示
官方提及的致敏物质豁免标示情况有以下几种:
(1)当致敏物质的食物来源名称已在配料表中明确标示时,则无须再重复标示致敏物质。例如:
“奶类固体”已清楚表明配料来自奶类,无须再标注“奶类固体(含有奶类)”。
“蛋白粉”已标明其源自蛋类,无须再标注“蛋白粉(蛋类制品)”。
(2)含有单一配料(豁免标示配料表)、且产品名称已明确体现含有致敏物的食品。例如:花生油。
(3)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第53条,以容积计算酒精浓度超过1.2 % 但低于10 %、未标示配料表的啤酒。
2.4 标识文字要求
根据《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附表3第8段的规定,预先包装食品的标签文字可选用中文、英文或中英文兼用。致敏物的标示应与标签整体使用的语言保持一致:
若食品标签使用中文,致敏物须以中文标示;
若食品标签使用英文,致敏物须以英文标示;
若食品标签中英文兼用,致敏物须以中英文标示。
需特别注意的是,若食品标签的任何部分采用中英文兼用,那么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含致敏物)及营养标签在内的所有标示内容,均须以中英文呈现。
结语
香港《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明确规定了八类必须标示的致敏物质及相关标识要求。食品伙伴网提醒,出口香港食品严格遵守致敏物标识规定,避免因致敏物标识不合规而面临下架、召回甚至法律检控的风险。食品伙伴网可为企业提供出口香港食品配料审核、标签审核等一站式合规服务,助力产品顺利进入香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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