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8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制度,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变化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由八章、四十八条组成,主要变化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和要求;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管理模式,增加了成果激励、经费保障的条款。
(二)第二、三章分别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程序作出规定。第二章增加了标准立项评审、立项计划调整的要求;第三章修改了标准起草的送审材料内容。
(三)第四、五章分别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审查、公布和备案程序作出规定。第四章进一步明确了秘书处初审和审评委员会审查的程序,并完善了对不同审查结论的处理方式;第五章调整了备案材料的具体要求。
(四)第六章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跟踪评价、修订和废止程序作出规定,增加了跟踪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和结果运用,并区分了标准修订、修改、勘误等不同处理方式。
(五)第七章,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文件,增加了等同采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联合制定区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规定。
(六)第八章附则,因《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废止,删除了关于地方特色食品说明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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