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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牛羊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农专发〔2026〕9号)

2026-04-17 09:149210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规范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建设和运营,提升牛羊屠宰质量安全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优化牛羊定点屠宰布局与建设。坚持屠宰厂(场)设置与当地养殖规模、消费需求等相匹配原则,统筹推进牛羊定点屠宰布局优化与转型升级。鼓励家畜屠宰综合设置,支持有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牛羊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增设牛或羊屠宰车间;确需单独设置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按照标准化要求设计建设。

二、严格设立审批与规划实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在建、新(改、扩)建牛羊屠宰厂(场)选址确认、现场核查和审核发证等工作,对需征求上级部门意见的要提前沟通、加强衔接,确保审批程序规范到位。对《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开业的牛羊屠宰场(点),各设区市要合理确定过渡期限,符合规划要求并达到设立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家畜定点屠宰证书;在过渡期满后未改造提升或者经改造提升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撤回牛羊屠宰场点证书。各设区市牛羊屠宰布局优化调整方案、拟改造提升的牛羊屠宰场(点)名单及过渡期限,请于5月10日前报省厅备案,待文件生效后组织实施。

三、加强牛羊调运与屠宰监管。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要求,除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无疫区、无疫小区、净化场,以及用于屠宰和种用乳用外,禁止从布病高风险区域向我省调运牛羊等活畜。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等调运单位要严格落实动物防疫措施,加强源头风险评估,加强非免疫场调入活牛羊的布病自检和检测布病阳性牛羊无害化处理,严控疫病传入我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规调运等违法行为,对造成疫病扩散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6日起实施。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4月16日

附件下载: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牛羊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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