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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5期(总第56期)

   2021-02-09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68
核心提示:在2020年国家局、省局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4个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青岛市金荣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选猪肉卷,抽样单编号为S
在2020年国家局、省局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4个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青岛市金荣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选猪肉卷”,抽样单编号为SC20370000415431655;城阳区旺佳源生活超市经营的标称委托方青岛良仔海产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仔(原味)”,抽样单编号为SC20370000410238167;李沧区众旺兴超市经营的“馒头”,抽样单编号为SC20370000410238145;青岛爱妻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小磨芝麻香油”,抽样单编号为GC20370000410230448。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青岛市金荣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选猪肉卷”


  (一)前期处置情况。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青岛市金荣泰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8月27日生产的“精选猪肉卷”不合格。2020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情况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4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09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二、城阳区旺佳源生活超市经营的标称委托方青岛良仔海产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仔(原味)”


  (一)经营环节


  1.前期处置情况。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城阳区旺佳源生活超市经营的“鱿鱼仔(原味)”不合格。2020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2.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075号。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二)生产环节


  1.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向青岛良仔海产有限公司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2.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情况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 2020年9月5日生产,当事人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6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105号。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三、李沧区众旺兴超市经营的“馒头”


  (一)前期处置情况。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李沧区众旺兴超市经营的“馒头”不合格。2020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10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四、青岛爱妻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小磨芝麻香油”


  (一)前期处置情况。经国家转移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青岛爱妻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小磨芝麻香油”不合格。2020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12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5日



日期:2021-02-09
 
地区: 山东 青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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