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力保障广大师生食品安全,结合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开展,黔西南州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涉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现将黔西南州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一:黔西南州兴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兴义某中学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馒头)案
2023年9月1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在开展对贵州省兴义某中学二食堂抽检工作中,发现食品添加剂不合格指标,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2023年12月27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黔西南州晴隆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校园周边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12月,根据黔西南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匿名举报线索,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晴隆县沙子镇小寨村光明组光明小学附近的某副食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内发现其经营的“喷喷香”香米糕3袋、“美佳旺”雪米饼2袋、“福隆食品”芝麻香1袋、“福隆食品”绿豆香1袋均是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5元。该副食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2024年1月,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副食店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黔西南州晴隆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晴隆县光照镇金馨幼儿园未按规定留样案
2024年3月5日,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晴隆县光照镇金馨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该幼儿园正在经营,其留样柜中6盒留样品未标注留样量,未按规定留样。当事人未按规定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黔西南州普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学校食材配送企业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3月5日,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学校食材配送企业“普安县蒋艳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豆瓣酱一件共计15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6日,保质期12个月。进货后还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涉案食品货值金额60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黔西南州兴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兴仁市巴铃镇巾旗幼儿园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9月4日,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兴仁市巴铃镇巾旗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2024年3月4日,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兴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六:黔西南州兴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兴仁市第八中学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4年3月11日,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兴仁市第八中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但其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手续。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兴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七:黔西南州兴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兴仁市东湖园区英才幼儿园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4年3月5日,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兴仁市东湖园区英才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有效期至2023年10月8日),仍继续向在园幼儿学生及教职人员提供餐饮服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兴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