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3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市鹿城区某小吃店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没8194.47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7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外卖平台要求消费者购买餐具后才能点餐,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经查,当事人在门店从事餐饮服务,并分别上线饿了么和美团平台开展在线外卖,在平台内将餐具设置为必选品。顾客点选餐具后,才能跳转到点餐下单。2022年8月2日至案发,当事人在饿了么和美团平台销售餐具4094.47元。餐具是消费者完成就餐消费所必需的一部分,提供餐具是食品经营者应承担的服务责任,而当事人强制收取餐具费的行为,变相将自己应承担的服务责任转嫁给消费者,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日期:202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