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食用农产品、特别是水产品市场销售环节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含市场内销售商户,商场、超市、生鲜店、网店等经营主体)提醒告知如下:
一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
市场开办者责任
1.严格市场管理责任。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签订食品安全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2.严格入场查验制度。加强查验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3.严格抽样检验制度。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4.严格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批发市场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督促入场销售者使用统一销售凭证,向入场销售者提供包括批发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的统一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包括上述项目信息的销售凭证。
5.严格不合格产品处置规定。发现不合格产品,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退市、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销售者、销毁方式等内容,留存不合格产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6.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抽样检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
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责任
1.严格亮证经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销售区域醒目位置公示相关证照。
2.严格进货查验。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质量合格凭证,确保来源可溯。
3.严格销售票据。批发市场销售者要主动向下游经营者出具市场统一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必须包含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产地、销售日期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鼓励批发市场出具含上述项目信息的电子销售凭证。
4.严格标识公示。包装销售或附加标签标识的食用农产品应标明必要信息,散装产品应在摊位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区)级,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
5.严格过程管控。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距离,防止交叉污染。保持贮存必备条件,定期检查清理并及时下架感观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积极配合市场开办者日常管理,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票证资料,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和市场方组织的检验检测,不得拒检、阻挠、干涉。
6.严格问题处置。发现不合格问题产品立即停止销售、配合调查处理,按照规定对问题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六个不得”
1.不得销售无进货凭证、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
2.不得提供虚假承诺达标合格证或检测合格证明,篡改伪造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标签标识等。
3.不得销售农药、兽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
4.不得在市场销售环节非法添加禁用物质。
5.不得销售假冒他人品牌、产地、质量标志或掺假掺杂的食用农产品。
6.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生鲜灯”误导消费者。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务必高度重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于违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日期:202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