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6日,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甘肃省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吴某某(雅苑天鼎超市经营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行刑反向衔接案过程中,发现吴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行为虽被不起诉,但应当受到行政处罚,遂移送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经查,雅苑天鼎超市(吴某某)销售侵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2箱,货值72900元,违法所得1800元,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箱共计12瓶、罚款145800元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