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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5-07-13 河南市场监管微信号373
核心提示: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2025年,河南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2025年,河南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五 平顶山市卫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副食行销售商标侵权白酒案
 
  2025年2月10日,平顶山市卫东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在某副食行购买的青花汾酒通过防伪标签查询并非正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春节期间从一业务员处购进涉案青花汾酒(53度30复兴2022)两箱12瓶,进价4800元/箱,销售价5000元/箱,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白酒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虚假标注该公司厂名厂址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30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经营掺杂掺假驴肉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24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国家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鼓楼区某餐饮店销售的熟驴肉检出马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起从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购进驴肉,因驴肉价格上涨,当事人为节约成本,从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购买骡子肉110斤,并将骡子肉加工卤制后与驴肉掺混,以每斤168元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0.92万元,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14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92万元、罚款8.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濮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5年2月7日,濮阳市市场监管局接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建议对李某等给予行政处罚。经查,李某为濮阳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因微信客户需要,通过网络联系购买“黄金玛卡”(藏卫食准字(2008)第654号)“植物伟哥”(港卫食准字(2013)第032号)2500盒,全部售出,未索取供货方资质和票据。检验显示,上述产品均含有西地那非药物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3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09万元、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平顶山汝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4日,汝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某食品厂生产经营的“素虾鱼蛋”调味面制品,甜蜜素项目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6日生产“素虾鱼蛋”40箱,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0.4万元。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1月30日、8月5日,因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11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4万元、罚款6.6万元及责令其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稿源:执法稽查处



日期:202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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