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宁波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铁拳”“亮剑”“利刃”等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肉制品、食品添加剂、进口食品等领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着力净化消费环境。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作用,现将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海曙某食品店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
2025年1月22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曙某食品店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62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8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机器自行切割、分装羊肉卷,并打印标签进行销售,标签内容摘抄自某品牌羊肉卷,且擅自标注了该品牌注册商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鄞州某小吃店销售掺假掺杂肉制品案
2025年6月13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鄞州某小吃店销售掺假掺杂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移送公安机关的决定。
2025年5月29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用马肉冒充驴肉制作成驴肉火烧(焖子肉)和精品火烧(纯肉)等菜品进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三:江北某馄饨店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5年4月14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北某馄饨店伪造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7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制图软件修改营业执照并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某外卖平台注册店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宁海某烤肉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5月28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海某烤肉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作出移送公安机关的决定。
2025年5月27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制作卤肉制品时,添加日落黄色和日落红色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并通过堂食、外卖形式进行销售共计8761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五:余姚某食品商行销售无中文标识进口食品案
2025年2月20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余姚某食品商行销售无中文标识进口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食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6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挂面、啤酒等进口食品包装文字均为外文,无中文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鄞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违法生产标签内容涉及治疗功能的食品案
2025年1月16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鄞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生产标签内容涉及治疗功能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食品及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8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开始在未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罐装膏类等食品的生产分装销售。在生产的秋梨膏和柠檬膏中添加非普通食品原料,并在食品标签上标识“性微寒、归肺心经、质润泻散、降而微升、食疗效用具有清热化痰、润肺止咳、散结消肿的功效。主治虚劳久咳,肺热燥咳,肺痛吐脓,瘰疬结核,乳痛,疮肿”等功效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日期:202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