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买到临期商品能否主张赔偿?
案情简介
李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5袋方便面,花费16元,其在收到电商平台发来的商品后,发现这5袋方便面距离保质期仅剩10天,属于临期商品。李某认为自己在购买时,商家并未明确告知该方便面为临期商品,商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在协商未果后,李某将该电商平台诉至法院,请求退货退款,并主张1000元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虽然临期商品本身仍在保质期内,产品质量本身一般不存在问题,但商家有义务向消费者如实披露商品的真实情况和重要信息,以便消费者做出合理的购买决策。本案中,电商平台在出售该临期商品时,并未对商品临近保质期的情况进行明确告知,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其行为构成欺诈。在对双方进行释法析理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电商平台向李某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5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二条规定:“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这一规定不仅是行政管理要求,更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支撑。从法理上看,保质期剩余时长属于商品的“真实情况”,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和商品的实际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商家对临期商品进行特别标示,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定义务。如果商家将临期商品混同于普通商品出售,且未作任何醒目提示,侵犯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三”,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
相关报道:“知假买假”能否主张“假一赔十”?
日期:2026-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