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切实压实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便于经营者对照开展自查自纠、有效防范和规避违法违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总局第123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制定本责任指引,明确入网餐饮服务全流程各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及具体执行要求。
对应法规:第二十一条(总局第123号令,下同)
责任落实自查项
□ 管理制度完整(含采购、加工、配送等)
□ 已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 责任分工明确书面化
违法后果警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对应法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责任落实自查项
□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
□ 实际经营与许可范围一致
□ 实际地址与资质一致
违法后果警示:未取得许可或超范围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对应法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责任落实自查项
□ 提交资质真实有效
□ 无借用、冒用他人资质情况
□ 资质变更后及时向平台更新
违法后果警示:提供虚假资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总局第123号令第四十一条)
对应法规: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责任落实自查项
□ 网店名称与实体招牌完全一致
□ 无虚假、篡改、误导性名称
违法后果警示: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总局第123号令第四十二条)
对应法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责任落实自查项
□ 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信息完整(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
□ 信息真实无虚假
□ 无遮挡、隐藏公示内容
违法后果警示:未按要求公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总局第123号令第四十二条)
对应法规:第二十四条
责任落实自查项
□ 已设置“无堂食”标识
□ 标识在主页面显著位置
□ 无遮挡、篡改标识
□ 未虚假宣传“可堂食”
违法后果警示:未按要求公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总局第123号令第四十二条)
对应法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责任落实自查项
□ 已设置明厨亮灶链接标识
□ 设备正常运转
□ 监控覆盖关键环节(无堂食门店含包装环节)
□ 无故意遮挡摄像头
违法后果警示:未按要求实施明厨亮灶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总局第123号令第四十二条)
对应法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责任落实自查项
□ 有原料控制文件
□ 供货商资质齐全
□ 进货查验记录完整(票、证、货一致)
□ 无不合格原料采购
违法后果警示:采购不合格原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对应法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任落实自查项
□ 加工前有原料检查记录
□ 腐败变质原料已销毁(有记录)
□ 无使用不合格原料加工等违规情况
违法后果警示:使用不合格原料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应法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责任落实自查项
□ 设施设备维护记录完整
□ 保温、冷藏、冷冻设施定期校验
□ 门店配送贮存设施已维护
□ 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违法后果警示:设施设备未按要求维护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应法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责任落实自查项
□ 食品相关产品有合格证明
□ 采购记录完整
□ 无使用不符合标准产品情况
违法后果警示:使用不符合标准食品相关产品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应法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责任落实自查项
□ 无场外加工食品情况
□ 未委托其他经营者加工订单
□ 加工场所与许可地址一致
违法后果警示:场外加工或委托加工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总局第123号令第四十二条)
对应法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责任落实自查项
□ 已制定风险管控清单
□ 重点管控项明确
□ 员工知晓管控要求
违法后果警示:未制定风险管控清单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总局第123号令第四十二条)
对应法规:第二十七条
责任落实自查项
□ 包装材料符合标准
□ 食品已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
□ 包装防渗漏、防污染
□ 包装标识清晰(含生产日期、保质期)
违法后果警示: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总局第123号令第四十二条)
对应法规: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责任落实自查项
□ 配送人员培训记录完整
□ 培训内容含卫生管理
□ 培训记录保存不低于2年
□ 考核合格后上岗
违法后果警示:未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总局第123号令第四十四条)
对应法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责任落实自查项
□ 有保温、冷藏、冷冻配送设备
□ 配送过程温度记录完整
□ 全程温控达标
□ 设备定期校验
违法后果警示:未按要求温控配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对应法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责任落实自查项
□ 已审核受托方资质
□ 签订配送食品安全协议
□ 有监督受托方记录
□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违法后果警示:未达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总局第123号令第四十二条)
对应法规:第三十条第一款
责任落实自查项
□ 配送人员个人卫生达标
□ 配送容器定期清洗消毒
□ 有每日清洗消毒记录
□ 容器存放规范
违法后果警示:配送人员卫生不达标或容器未消毒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总局第123号令第四十二条)
对应法规:第三十条第二款
责任落实自查项
□ 已向配送人员告知举报渠道
□ 有举报激励机制
□ 举报问题及时处理
违法后果警示:无强制处罚,但未落实倡导义务的,可能被监管部门约谈,影响信用评级
日期:2026-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