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塘区宝达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覃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覃塘区宝达餐饮店疑似存在食品经营许可证造假行为。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并通过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形式入驻淘宝闪购开展网络餐饮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覃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并参照裁量权适用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将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证经营+伪造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违法案件。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却线下经营餐饮店、线上入驻淘宝闪购提供网络餐饮服务,更通过上传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规避平台审核,违反食品安全许可制度与网络餐饮监管规定。无证经营意味着食材采购、加工卫生、人员健康等环节缺乏管理,伪造证照更是突破法律底线,扰乱网络餐饮市场秩序。本案警示餐饮经营者,线上线下均需持证经营,伪造证照必将严惩。同时倒逼网络平台严格履行资质审核义务,强化入网商家动态核查,共同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
平南县大安镇黎海荣五谷汤粉店无防尘、防潮、防霉、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使用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地址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平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美团骑手举报,发现当事人“无三防”、后厨卫生差等行为。平南县市场监管局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3月31日复查发现该店仍未配备使用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三防”设施,仓库内还存放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及地址的食品原料。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使用“三防”设施、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平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项,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三)项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当事人作为网络餐饮外卖经营者,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存在未规范配备“三防”设施、采购使用无标签不合格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外卖渠道经营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损害了消费者饮食安全与网络餐饮市场经营秩序。本案的办理坚持群众举报线索核查与严格依法查处相结合,精准适用法律实施处罚,达到了压实网络餐饮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外卖经营行为、防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风险、守护消费者舌尖安全的效果。
覃塘区南薯记糖水铺(个体工商户)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案
案情简介:覃塘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覃塘区南薯记糖水铺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资质在美团外卖平台进行销售“特色凉皮”。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仅核准了热食类食品制售的经营范围,未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的经营范围。当事人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许可的前提下,在线上线下销售“特色凉皮”。同时当事人未依法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覃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并参照裁量权适用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本案是网络餐饮单位超经营许可范围、未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义务的典型案例。部分餐饮单位存在合规经营认知的盲区,误以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可随意制售各类食品。当事人仅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范围,未依法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许可的前提下,在外卖平台擅自售卖冷食类食品“特色凉皮”属于典型的超经营许可范围制售食品的行为。同时,当事人未依法履行食品原料的查验义务,无法追溯食品来源,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本案警示入网餐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项目开展线上线下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同时,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实现食材来源可查、风险可控。
日期:2026-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