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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
卫办疾控发〔2011〕61号
关于2010年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盐业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
2010年,各级政府加强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确保按期实现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目标,圆满完成了全国碘缺乏病监测和碘盐供应任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测实施情况
2010年,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份)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以下简称《监测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一是除青海省玉树地区6个县受地震影响正在开展有关工作外,各省份非高碘县均完成了碘盐监测,监测覆盖率达到99.8%,其中98.0%的县按要求完成了监测采样量;二是在8个省份的110个县开展了水源性高碘地区食用盐监测;三是在14个省份的80个县开展了高危监测,其中西藏、甘肃、新疆3个省份的18个县开展了应急补碘工作;四是卫生部门加强了监测管理,强化质量控制,定期组织开展了督导、考核;五是全国碘缺乏病监测信息管理平台运行顺畅,监测数据基本通过信息平台报告;六是截至2011年2月底,除内蒙古、辽宁外,其他省份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报了碘缺乏病监测结果。
二、监测结果及干预措施
(一)碘盐监测。
1.居民户碘盐质量。全国共定量检测非高碘地区居民户食用盐804381份,其中碘盐794875份,盐碘浓度均值为31.1mg/kg,标准差为6.7 mg/kg,变异系数为21.5%.在所有碘盐中,合格碘盐780154份,经人口加权全国碘盐合格率为98.0%.除西藏自治区外,各省份碘盐合格率均在95%以上。
2.居民户碘盐覆盖率。全国共检测了居民户食用盐826696份,检出碘盐814297份、非碘盐12399份,经人口加权全国碘盐覆盖率为98.6%.除西藏自治区外,各省份碘盐覆盖率均在90%以上。全国有98.1%的县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较2009年提高了1.3个百分点。
3.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在所检测的居民户食用盐中,有合格碘盐799576份,经人口加权计算,全国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为96.6%,较2009年提高了0.2个百分点。全国有96.8%的县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达90%以上,比2009年提高了1.4个百分点。该项指标已连续2年达到《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指标要求。
4.水源性高碘地区居民无碘食盐率。在水源性高碘地区共检测24692份盐样,其中无碘食盐19343份,无碘食盐率为78.3%,较2009年降低了12.3个百分点。
(二)碘缺乏病高危监测。
1.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搜索。在68个县281个乡开展了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搜索,经对59例疑似病例排查,未发现确诊病例。
2.儿童甲状腺肿大情况。西藏自治区对1640名8-10岁儿童进行了甲状腺肿大情况触诊检查,甲状腺肿大率为2.5%;其余省份对11382名8-10岁儿童进行了B超检查,甲状腺肿大率为4.4%;有20个县的儿童甲状腺肿大率超过了5%,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防城港市甲状腺肿大率最高,达16.7%.
3.儿童和家庭主妇尿碘。检测了14703名8-10岁儿童尿样,尿碘中位数为180.4?g/L,有4个县的尿碘中位数低于100?g/L.检测了5113名家庭主妇尿碘,尿碘中位数为149.0?g/L,有12个县的家庭主妇尿碘中位数低于100?g/L.
4. 碘盐覆盖情况。共检测居民户食用盐样8665份,碘盐覆盖率为86.3%,有14个县碘盐覆盖率低于80%.
(三)应急补碘措施。西藏、甘肃、新疆3个省份在18个县对78.2万名新婚育龄妇女、领取生育证的妇女、妊娠3个月以内的孕妇、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等重点人群采取了应急强化补碘措施。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非碘盐冲销现象依然存在。受其影响,全国尚有12个省份的55个县居民户碘盐覆盖率低于90%,其中33个县碘盐覆盖率低于80%;仍有19个省份的90个县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低于90%,未达到县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指标要求。
二是西部局部地区碘盐推广普及任务仍然艰巨。由于这些地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土盐资源丰富,当地群众自行采挖和购买土盐的现象依旧存在。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通过实施碘盐价格补贴政策,碘盐覆盖率有了大幅提高,但部分边远、贫困地区尚未实现碘盐的普遍供应。海南省部分小盐田的关停并转工作尚未完成。
三是碘盐在生产消费环节的质量监管有待加强。全国共检出14721份不合格碘盐,占检测碘盐的1.8%,其中有19.5%的盐样碘含量高于50 mg/kg.全国碘盐变异系数为21.5%,有22个省份变异系数高于20%.
四是部分水源性高碘地区无碘食盐率较低。8个省份水源性高碘地区居民户无碘食盐率仅为78.3%,有41个县无碘食盐率低于90%,其中24个县低于50%.天津市、河北省新划定的水源性高碘地区尚未完全落实无碘食盐供应,居民户无碘食盐率较低。近3年来,山西省无碘食盐率一直徘徊在60%-70%,主要原因是盐业部门未能以乡为单位供应无碘食盐。
五是部分省份未能按照《监测方案》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碘缺乏病高危地区采取应急补碘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及时、规范地开展高危监测和应急补碘工作,数据传报、工作总结报送不及时。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府领导,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2010年监测结果和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考核评估结果,客观总结防治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继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对碘盐生产供应的监管。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碘盐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全面监管;碘盐生产企业要严把质量关,进一步提高盐碘生产均匀度,保证碘盐质量;碘盐销售部门要建立、健全边远贫困地区的碘盐供应网络,保障合格碘盐的普及。
(三)加强监测信息的反馈和利用,及时采取干预措施。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充分发挥监测信息对防治干预措施的指导作用,在重点地区开展调查核实,对长期碘盐覆盖低的地区采取应急强化补碘措施,及时改善重点人群的碘营养状况,最大限度地防止碘缺乏病危害。
(四)划定水源性高碘地区范围,规范无碘食盐销售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碘食盐供应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168号)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开展水源性高碘地区水碘含量分布调查,准确划定范围,做好在水源性高碘地区全面供应无碘食盐工作,规范无碘食盐供销管理。
(五)加强培训,全面提升监测质量。各级监测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样本采集、实验室检测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使监测人员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开展工作,提高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强化监测信息的分析利用。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病区群众防病意识。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原盐产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宣传力度,促使群众改变食用土盐或非碘盐的不健康习惯,切实提高群众食用碘盐的自觉性。在水源性高碘与缺碘交错分布地区,要让群众知情选择,准确选购。
卫生、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认真研究本通报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依法采取应对措施,并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综合评估,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日期:201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