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在之前国家发布的抽检中,河南一企业销售的韭菜检出农药残留超标,经调查,涉事销售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七万元。
据悉,在国家发布的《关于2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0号)中,新乡县万德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检出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新乡县万德隆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韭菜8.2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8.84元。
新乡县万德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乡县万德隆商贸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84元,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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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