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有效地召回已交付给客户的不安全食品,保护顾客及消费者利益,避免或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对不安全食品实施召回。
2、范围
适用于产品在交付后被确定为不安全时,对产品实施召回的控制措施。
3、职责
3.1 食品安全小组负责确定产品召回的等级,制定召回计划和处理方案,以及评估纠正预防措施,负责发布召回公告,监视实施召回。食品安全小组组长负责召回计划的批准。
3.2 品管员负责对召回产品提出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处置意见,并负责保存执行情况的记录。品管部负责人负责对召回产品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当地监管部门汇报召回及处理情况。品管部负责保存所有与产品召回相关的资料和信息等。
3.2 销售部负责人负责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处置。品质管理部监督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处置结果,确保不再造成危害。
4、管理内容
当公司存在受不合格产品影响的批次产品已经不在公司控制下时(如已经交付), 应启动召回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都可能涉及待召回产品,触发召回程序:
4.1 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
4.2 媒体报导的不适合的产品或事件;
4.3 公司内部检查发现受不合格产品影响的批次产品已经交付;
4.4 其他的改变(包括技术、法律行规和突发事件)影响到已交付的产品质量或安全。
5、管理办法
5.1 食品安全小组即产品召回小组,应监视与产品召回有关的信息。
5.2 出现 4.1~4.4 的情形时,应立即召开小组会议进行召回评审。
必要时,应要求法人和各部门的主管参加。
5.3 召回评审的内容
包括:召回原因;信息的来源,可信度;以往的产品安全记录, 危害程度;政府卫生部门的流行病学咨询记录;待召回产品的范围(包括产品线和地理区域);是否启动紧急召回;一旦启动召回,还应制定召回计划明确召回的方法、途径和召回产品的处理等。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明确召回等级。
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 24 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 48 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 72 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5.4 品管员检查待召回产品对应的批次产品,甚至相邻批次的产品留样进行复查, 以证实是否不安全及其不安全的原因。留样应保持到召回活动结束。
5.5 品管员编制召回计划,经食品安全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
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
(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
(八)召回的预期效果。
5.6 品管员编制召回公告,食品安全小组发布召回公告。
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
(四)受召回产品的不合格影响的其他信息,如已使用待召回产品的后果和对策, 与召回有关的费用和赔偿。
5.7 产品召回的方法、途径和时间:
a) 应尽可能利用销售网络作为召回网络,由消费者将召回产品交由销售商。应明确向公司或销售商报告的方式如电话或传真等。
b) 应保持从公司到销售商的接受召回产品的通道,并在召回信息予以明确。
c) 每一批召回产品均应编制《产品召回记录表》予以记录。
5.8 召回产品的处理
a) 召回产品在处理前应进行标识和隔离。
b) 召回产品应作为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规定处理,并注明为召回产品处理。
c) 当召回产品的处置方法为报废时,可由销售商在公司的监督下进行。
5.9 产品召回报告
食品安全小组应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召回食品,应提前报告处理时间、地点。
6、记录和文件管理
品管员填写召回记录,包括召回方案,召回小组的活动记录(会议纪要等)、召回产品的处置(如不合格评审、废弃单等)召回的产品及批次、数量、原因、结果以及产品的最终处理方案。
保存每年进行模拟召回的记录和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