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2月2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持续改进应急准备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以外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分级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协助下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具体开展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一般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人员承担,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第六条 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听取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关于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说明;
(二)现场勘查;
(三)查阅相关文字、音像资料和数据信息;
(四)询问有关人员;
(五)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七条 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分别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事故调查组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二)先期处置情况及事故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
(三)应急预案实施情况;
(四)组织指挥情况;
(五)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
(六)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
(七)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
(八)应急资源保障情况;
(九)防控环境影响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救援成效、经验和教训;
(十一)相关建议。
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妥善保存并整理好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书证和物证。
第八条 对事故单位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
(二)先期处置情况,包括自救情况、控制危险源情况、防范次生灾害发生情况;
(三)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
(五)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执行情况;
(六)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物资储备、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对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后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情况;
(二)指挥救援情况,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资源调动情况、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情况;
(三)应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包括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应急资源保障情况、防范次生衍生及事故扩大采取的措施情况、防控环境影响措施执行情况;
(四)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
第十条 应急处置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应急处置基本情况;
(二)事故单位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三)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四)评估结论;
(五)经验教训;
(六)相关工作建议。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将应急处置评估情况纳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改进和加强日常管理、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进行总结,并收集典型案例,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生产安全险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成立事故调查组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未成立事故调查组的,由现场指挥部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到事故危险状态消除期间,为抢救人员、保护财产和环境而采取的措施、行动。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险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对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但损害未达到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的事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