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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云环通【2019】1号)

   2019-06-05 716
核心提示: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普洱市、楚雄州、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大理州、怒江州环境保护局:为认真贯彻
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普洱市、楚雄州、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大理州、怒江州环境保护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158号)《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中国保监云南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云环通【2016】105号)的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试点工作
 
    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有利于引入第三方参与环境管理,降低企业经管风险;有利于加强污染事故的处置,维护污染受客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险业参与辅助社会管理,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服务功能;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是我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事项,也是我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之一。各有关州(市)要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快实施进度,确保试点项目尽快尽早落地见效。
 
    二、切实加强督促指导
 
    各地要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工作。一是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向试点企业大力宣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各项法规政策,提高企业对开展环责险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实施环境,逐步形成企业主动投保的氛围。二是加强沟通协调。各地要主动加强与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司、试点企业的工作对接,强化沟通协调,健全沟通交流,加强政策宣传,完善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
 
    保险金赔付等工作机倒,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试点工作。三是加强工作督促。各地要监督经纪机构和保险公司开展环责险宣传、风验评估、企业投保、保险服务、隐患通报等工作环节,并指导督促试点企业限期完成投保;同时,指导督促经纪机构和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四是认真总结经验。各地要认真梳理前期试点推进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上报省厅,以便今后更好地实施环责险。
 
    三、加快推进工作进度
 
    截至目前,102家试点企业仅有39家完成在线环境风险评估填报,8家投保环资险(注;玉误5家、文山1家、爷洱2家),提供保险保障3100万元,投保率仅为8%。各地要继续跟透,进一步明确目标,督促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加快推进工作进度,确保试点工作早日取得实效。
 
    四、严格执行奖惩措施
 
    依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中国保监云南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州(市)环保部门要将试点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与企业的环境监管相结合,对按规定投保的试点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1、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会时,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投保企业污染防治示范项目予以倾斜。2、将试点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试点企业给予优先放货等支持。对应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试点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暂停审枝企业申请的环境保护相关专项资金。2、在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中,降低其信用等级。3、加大对该企业环境监管力度。4、暂缓审批企业排污许可证技发、年检申请。请各地认真对照上述要求,严格执行环责险奖惩措施,对已完成投保的试点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对未完成投保的试点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于2019年1月15日前完成在线环境风险评估填报,并于2019年1月30日前完成环责险投保工作。
 
    五、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要各司其职,严格履行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各项服务,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企业保险期间工作服务方案,切实做好保险期间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协助企业进行环境污染风险管控,将事故防患于未然,协助监管部门转变职能,实现本次试点工作社会共治的目标。同时,要积极与企业互动,广泛收集企业反馈意见,为本次试点保险方案及服务方案优化提供依据。我厅将建立考核制度,明确考核内容,规范考核程序,加大对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考核。
 
    附件:   云南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企业未投保名单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3日


 
地区: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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