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工信局、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兰州新区经发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有关决策部署,切实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后的疫情防控,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现就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防疫情保运行促发展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建立重点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指导督促制度。各级工信部门要按照各级政府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统一安排,做到严格疫情防控和有序复工复产。建立重点企业部门分工负责和各级领导包抓制度,一企一策落实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省政府国资委负责指导和督促省属国有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和督促指导中央在甘和31户重点调度企业(不含省属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市州工信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属地重点骨干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全面掌握企业复工复产情况,认真做好分类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企业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复工复产企业按照《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实行企业复工复产报备制度的通知》(甘工信发电〔2020〕16号)通知要求,落实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措施、人员流动信息卡、设施物资保障使用办法、降低工作场所人流密度办法、疫情防控知识培训计划,建立工作场所人员防护制度等报备事项,并及时向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企业要根据当地疫情发展形势和自身实际,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管用的防控措施,确保疫情防控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好企业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各级工信、国资监管机构指导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备案工作,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复工复产。对复工复产企业口罩等防护用品需求进行摸排,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交通不便、疫情管制等实际困难,帮助协调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购置。督促企业做好职工健康管理,鼓励大型企业设立集中隔离点,鼓励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经开区、工业园区)由管委会统一设立集中隔离点。对不具备自行设置集中隔离条件的中小企业,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四、分类施策科学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分行业分区域指导企业复工复产,全省疫情防控、能源供应、医用物资和食品生产等重要领域,在保障疫情防控条件下立即复工复产,扩大产能;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员工要及时返岗,尽早开工;其他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要在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前提下,有序组织复工复产,各级工信、国资监管机构要指导和帮助企业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积极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在原材料、员工返岗、物流交通、资金、市场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条件。
五、做好煤电油气运等要素保障。各市州工信局要强化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供需状况动态监测,协调解决企业生产要素供应中存在的困难,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良好条件。发挥好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联合协调机制作用,细化完善煤电油气运要素保障方案,支持煤电油气运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加强煤电油气运供需形势的监测预警,保障重点地区煤炭稳定供应,确保省内发电企业用煤安全。盯紧重点场所重点企业的电力保供,加强资源调度,加大对医院、隔离观察点、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等重点机构用电用气保障力度。
六、加强融资服务推进政策落地。省上设立规模为1000亿元的中小微企业专项贷款,对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分类评价B类以上工业中小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实行3年期封闭式运行,贷款利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0%。认真落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审计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甘肃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贷款支持方案》的通知(兰银发〔2020〕16号)等支持政策,将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重点防控医用物资原辅材料生产企业及设备制造和配套企业、重要生活必需品骨干生产企业、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等五大类企业纳入省级财政支持范围,给予贷款贴息、再贷款和优惠贷款支持。各市州工信局要会同有关单位积极申报企业融资需求信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及时发布、更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信息,争取更多企业获得国家和省上信贷支持。
七、降低企业用工用能成本。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对中小微企业吸纳本县市区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补,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贫困劳动力一次性补助;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补,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贫困劳动力一次性补助。落实国家减轻用电企业基本电费负担等有关政策。疫情期间对停产、停业的中小微企业不进行功率因数考核,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应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八、发挥龙头企业带动关键作用。推动省内大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加强与省内中小企业合作,在物资采购、项目发包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省内企业,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支持,促进经济运行平稳。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九、发挥信息技术服务平台支撑作用。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加快推进网上办公、网上服务,发挥甘肃省工业经济运行平台作用,通过信息技术平台等途径及时发布疫情防控、物资供应、优惠政策等信息,搭建市州和企业诉求信息响应平台,及时回应和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面临的突出困难问题。各级工信部门要全面摸清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原料供应、市场销售、融资需求、用工紧张、要素保障等突出困难和问题,建立问题台账,“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市州、县区能解决的要立即予以协调解决,确需省级和国家层面协调解决的,由省工信厅协调有关方面予以解决。
十、加强协调服务,推动政策落实到位。促进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政策措施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协调、引导和服务企业最大限度享受项目审批、税费减免、信贷支持、延期缴纳税费、招投标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为企业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加大清理拖欠民营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力度,生产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重点项目建设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欠款上半年“清零”,对欠款额度较大的拖欠主体要挂牌督办,确保年底应清尽清。国有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相关款项,不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省 工 信 厅 省政府国资委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