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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绿认[2014]12号)

   2014-07-15 731
核心提示:各地绿办(中心):  为加强绿色食品检查员的管理,提高检查员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和《绿色
各地绿办(中心):
 
  为加强绿色食品检查员的管理,提高检查员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检查员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中心重新修订了《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14年7月11日
 
  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检查员的管理,提高检查员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绿色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是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核准注册的从事绿色食品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中心对检查员实行统一注册管理,检查员的注册专业分为种植、养殖和加工。
 
  第四条  绿色食品检查员分为两个级别: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
 
  检查员是指符合本办法相应要求,能够对申请材料实施审查或对申请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
 
  高级检查员是指符合本办法相应要求,并具有丰富的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的经验,能够对申请绿色食品企业实施现场检查或对申请材料实施审查的人员。
 
  第五条  检查员的来源包括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的专家和学者。检查员不得来源于生产企业。
 
  第二章  注册要求
 
  第六条  申请注册的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素质
 
  1.热爱绿色食品事业,对所从事的工作有强烈的责任感;
 
  2.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及法规,掌握绿色食品标准及有关规定;
 
  3.具有良好观察能力和业务能力,并能根据客观证据做出正确的判断;
 
  4.具有良好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能够客观全面地表述概念和意见;
 
  5.具有履行检查员职责所需的保持充分独立性和客观性的能力,具有有效开展审查和检查工作所需的个人组织能力和人际交流能力;
 
  6.身体健康,具有从事野外工作的能力。
 
  (二)教育和工作经历
 
  申请人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至少1年相关专业技术或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历;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至少2年相关专业技术或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历。
 
  申请人所学专业为非相关专业的,本科学历申请人至少4年相关专业技术或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历;大专学历申请人至少5年相关专业技术或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历。
 
  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视为符合教育和工作经历。
 
  (三)专业背景
 
  注册种植业检查员应具有农学、园艺、植保、农业环保及相关专业的专业;注册养殖业检查员应具有畜牧、兽医、动物营养或水产及相关专业的专业;注册加工业检查员应具有食品加工、发酵及相关专业的专业。
 
  (四)培训经历
 
  申请人应完成中心指定的检查员相关课程的培训,并通过中心或中心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的各门专业课程的考试,取得《绿色食品培训合格证书》。
 
  (五)审查和现场检查经历
 
  依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经历对检查员进行分级:
 
  1.检查员:申请人应在取得《绿色食品培训合格证书》后参加至少2次注册专业类别绿色食品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见习,并由所在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就申请人的能力给出鉴定意见。
 
  2.高级检查员:申请人应取得检查员级别注册资格1年以上,并至少完成10个相关专业类别绿色食品企业的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3.所有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经历应在申请注册前3年内获得。
 
  第七条  检查员可以同时注册多个专业。申请扩大专业注册的,应从申请注册检查员开始,还应提供相关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申请表》,并附上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经省级工作机构签署推荐意见后,由省级工作机构统一报送中心。申请人应当同时完成网上注册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应与中心签订《绿色食品检查员责任书》,切实履行检查员职责,认真落实检查员审查和现场检查工作质量第一责任人制度,如有违反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人与中心签署保密承诺,确保不泄露申请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签署个人声明,声明其保证遵守(或已经遵守)绿色食品检查员行为准则及绿色食品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次申请
 
  1.《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4.《绿色食品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绿色食品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经历表》
 
  (二)再注册申请
 
  1.《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绿色食品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经历表》
 
  (三)扩大专业申请
 
  1. 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扩大专业的学历或职称证明材料
 
  4.涉及扩大专业的现场检查/材料审查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  中心对符合注册要求的申请人予以注册,并公布名单。
 
  第四章  检查员职责、职权和行为准则
 
  第十五条  检查员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请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企业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绿色食品的有关要求等;
 
  (二)依据注册的专业类别,对申请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全面核实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描述现场检查实际情况,科学评估申请企业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体系是否达到绿色食品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综合评估现场检查情况,撰写检查报告;
 
  (三)完成中心交办的其它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检查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申请企业的生产现场、库房、产品包装、生产记录和档案资料等有关情况。根据检查需要,可要求受检方提供相关的证据;
 
  (二)依据绿色食品标准独立地对申请企业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指出申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当行为,并要求其整改;
 
  (四)了解申请企业的产地环境监测情况和产品质量检测情况;
 
  (五)向中心如实报告有关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检测机构和申请企业在相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向上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出改进绿色食品工作的建议;
 
  (七)有权向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申诉对检查员的各种投诉;
 
  (八)检查员依据注册的级别,具有相应的工作职权:检查员有权对所在省绿色食品申请企业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高级检查员有权对所在省、国内其它区域和境外绿色食品申请企业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检查员应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绿色食品规章制度和保密协议;
 
  (二)从事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按照注册专业类别从事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工作;
 
  (四)不断学习现场检查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现场检查能力;
 
  (五)尊重客观事实,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或材料审查对象现状,保证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六)检查员在检查前后1年内不得与申请企业有任何有偿咨询服务关系;可以提出生产方面改进意见,但不得收取费用;
 
  (七)不应向申请企业做出颁证与否的承诺;
 
  (八)未经中心书面授权和申请企业同意,不得讨论或披露任何与审查和检查活动有关的信息,法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九)到少数民族地区检查时,应尊重当地文化和风俗习惯;
 
  (十)不接受申请企业任何形式的酬劳;
 
  (十一)不以任何形式损坏中心声誉,并针对违反本行为准则进行的调查工作提供全面合作;
 
  (十二)接受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中心统一负责检查员监督管理。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检查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检查员注册有效期为3年,检查员需在注册期满前3个月向中心提出书面再注册申请。超过有效期未提交再注册申请或3年内未完成3个以上注册专业类别申请企业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的,不予再注册。
 
  第二十条  中心建立检查员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对检查员工作实施绩效考评,对工作业绩突出和表现优秀的检查员,中心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检查员行为准则,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中心依据有关情况给予检查员批评、暂停注册资格等处置。在暂停期内,检查员不得从事相关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活动。对于暂停注册资格的检查员,应在暂停期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经中心验证后,恢复其注册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检查员资格:
 
  (一)与申请企业合作(或提示申请企业),故意隐瞒申请产品真实情况的;
 
  (二)经核实,在材料审查或现场检查工作中,存在故意弄虚作假行为的,年度绩效考评为零分的;
 
  (三)严重违反检查员行为准则或由于失职、渎职而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
 
  (四)严重违反检查员行为准则,对绿色食品事业或中心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被中心撤销检查员资格的,1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如再申请注册,须经培训、考试,取得《绿色食品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中心就检查员的资格处置情况向绿色食品工作系统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方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中心建立绿色食品注册检查员档案,对检查员的培训、考试、考核评价信息及检查员注册、再注册、撤销等管理活动进行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原《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中绿认[2009]60号)同时废止。

   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申请书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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