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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147号(经济发展类087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外部监督作用的提案 (国市监提[2018]378号)

   2019-12-06 671
核心提示:尊敬的丁磊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外部监督作用的提案》(第114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公平竞争
尊敬的丁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外部监督作用的提案》(第114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对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意义重大。公平竞争审查虽然是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制度,但离不开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广泛参与,尤其是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外部监督作用。您提出的“充分发挥企业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外部监督作用”的建议,可谓直面问题、精准到位、切中要害。我们对此高度重视,将在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和吸收采纳相关建议,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断完善,更好地发挥规范和优化政府行为、维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作用。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落实情况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称34号文件)印发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大力推动制度贯彻落实。
 
    (一)建立部际联席会议。2016年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建立了28个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制度实施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2017年5月5日,部际联席会议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国务院各部委层面统一思想、形成合力。
 
    (二)制定出台配套文件。在总结制度实施成效、问题和各方面反馈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7年工作重点》等配套文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规则体系,为增量文件审查和存量政策清理做出全面部署。
 
    (三)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以部际联席会议名义组织开展多次督查,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在听取各省政府工作汇报的同时,每省随机检查省政府、两个省直部门、两个市级政府文件各5份,全国共计725份,重点检查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是否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快制度落实进度、提高审查工作实效。
 
    (四)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在国新办召开专题发布会;在国家行政学院面向中高级领导干部作专题报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上发表评论解读政策;组织召开研讨会、培训班,邀请国内外专家进行研讨,对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五)加大反行政垄断执法力度。制度出台以来,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共查办行政垄断案件90余起,纠正了部分行政机关实施的指定交易、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组织经营者实施垄断等违法行为。目前,所有案件均已对外公布,充分发挥了执法的外部监督作用,推动制度的贯彻实施。
 
    目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部际联席会议28个成员单位均已实质性开展审查;所有省级政府、93%的市级政府、49%的县级政府已发文部署落实。通过开展审查,一些政府部门文件存在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被及时发现和纠正。
 
    二、提案提出的有关建议
 
    (一)关于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制化。2016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具有一定合理性。一方面,这种方式可以使制度以最低成本、最高效率出台;另一方面,国务院文件本身对各级行政机关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能够保障制度得到贯彻落实。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34号文件整体较好。但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全局性、根本性、基础性的制度。实现制度的全面落实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制度的效力等级,增强制度本身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反垄断法》是我国竞争领域的基本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是《反垄断法》实施的第十年,相关部门、机构和专家学者建议对《反垄断法》进行修订,以更好地适应执法需要。我们将以此为契机会同相关部门、机构、专家学者,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制化问题,推动以法律形式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的实体要求、程序规则以及法律责任等,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深入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二)关于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中外部监督配套机制。现阶段公平竞争审查主要采取自我审查方式,这是目前我国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最现实、最可行的方案。但仅仅依靠自我审查是不够的,需要加强外部监督,保障自我审查的质量和效果。一方面,要加强执法监督。通过加大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倒逼效应,督促行政机关认真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另一方面,要加强社会监督。通过发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监督作用,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开展审查。主要包括:一是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必须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既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重要渠道,也是通过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审查质量的重要手段。为保证政策制定机关切实履行征求意见程序,34号文件和《实施细则》明确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二是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34号文件和《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未进行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或者向上级机关或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强化市场主体的监督作用,将是否认真履行征求意见程序作为审查是否规范的重要评判标准,同时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认真妥善地处理市场主体反映的相关情况,督促政策制定机关切实做好审查工作。
 
    (三)关于组建由相关专家、企业代表组成的“再审查机构”。在当前自我审查的模式下,政策制定机关由于思想认识、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审查质量不高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审查模式和机制上不断进行创新。目前,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推进实施第三方评估,借助高校、律所、专业咨询机构等组织机构的力量,协助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审查和定期评估。目前,正在研究起草《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指导意见》,对第三方评估的适用范围、评估方法、评估程序、评估结果运用等基本问题以及第三方机构的基本资质条件加以明确,指导政策制定机关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二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专项督查。我们在对相关地区和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督查中,邀请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以及其他相关专家参与,请其对抽查的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随着公平竞争审查的深入推进,我们将在条件成熟时研究公平竞争审查从“自我审查”转向“外部审查”的路径和方式,进一步提高审查的质量和实效,发挥制度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作用。
 
    2018年是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地的关键一年。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打破行政性垄断”,强调“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各方面工作,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实施,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发挥更大的作用。
 
    感谢您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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