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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质量档案样本(试行)》的通知 (国粮办发〔2007〕228号)

   2008-04-08 828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加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管理,建立与完善粮食经营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各地建立粮食质量档案的工作经验,国家粮食局编制了《粮食质量档案样本(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企业要在每批粮食入库后3个工作日内建立真实、准确、系统的粮食质量档案。质量档案保存期不少于6年。
 
    二、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试行样本的基础上补充相关内容。
 
    三、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粮食经营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和粮食质量档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质量档案样本(试行)》可从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或中国粮食标准质量服务网站下载。
 
    附件:   粮食质量档案样本(试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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