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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复函(质检办卫函〔2013〕683号)

   2014-12-04 232
核心提示:深圳检验检疫局:  《深圳检验检疫局关于建议调整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函》(深检卫函〔2013〕285号)

深圳检验检疫局:

  《深圳检验检疫局关于建议调整<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函》(深检卫函〔2013〕28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已经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自《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的有效期即从其规定,变更为3年。

  特此函复。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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